近年來,以南極旅遊、北極旅遊為代表的極地旅遊日益受到追捧,成為“高端旅遊品牌”。對這壹現象的研究和評論很多,主要集中在旅遊、資源開發、經濟管理等學科,而法學尤其是環境法對其關註較少。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環境法最關註環境資源等公共利益,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生活,符合人類命運相同的命題。因此,我們必須考察貼近原始自然的環境元素——“極地”,以及基於此的人類主觀行為的足跡——“旅遊”。
目前關於極地旅遊的爭論主要表現在“大力提倡”和“嚴格限制”之爭。前者認為極地旅遊是壹個新的旅遊市場,應該開發。後者強調任何形式的極地旅遊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極地的自然稟賦,並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因此,人類最後的“凈土”應該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類似的行為應該嚴格限制在科研等領域。
從環境法的角度來看,這壹糾紛的產生和解決實際上源於對兩大關系的認識和處理:壹是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第二,調整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以前有壹種觀點認為,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肯定是沖突的,不能兼得,因為經濟發展是建立在無償占有和使用自然資源這種公共產品的基礎上的,只是片面追求數量的增長而不是質量的提高。體現在旅遊業上,既然能刺激消費,增加GDP,就應該盡可能地拓展旅遊的領域和形式,而極地旅遊正好創造了壹個新的旅遊增長點,所以需要鼓勵。顯然,這種觀點忽視了自然資源是經濟價值、生態價值、審美價值、宗教價值等多維價值的有機統壹,背離了環境保護要保存和保護自然資源的理念。
從法律角度看,極地尤其是南極地區往往是任何國家主權範圍之外的領土,不在壹國國內法的管轄範圍內,只能依據國際法;然而,相關國際法的兩個重要來源,《南極條約》和《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對此問題並不積極。即使涉及,也要看壹個國家對這個國際法的國內法的具體改造。所以,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的情況下,極地旅遊作為私人主體,只需要遵循“有禁不止”的原則。
可見,上述觀點具有壹定的歷史局限性。環境法的發展和創新對其進行了重新審視和揚棄。
壹方面,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並不完全對立。這壹問題可以通過充分考慮自然資源的多重價值並積極內化到經濟決策和實施中,強調綠色發展,將環境質量的整體改善與人類社會的福祉相結合來解決。體現在旅遊領域,倡導真正親近自然、尊重自然的生態旅遊,堅決抵制和摒棄以生態為名進行汙染和破壞的旅遊形式。記住,生態旅遊中的遊客不僅是可以與生態環境親密接觸的權利主體,也是作為生態系統壹員,切實維護生態平衡的義務主體。
另壹方面,雖然國際法對極地旅遊的規範很少甚至缺失,但國內法應該主動作為。畢竟,國際“軟法”需要國內“硬法”來實施和推廣。鑒於我國已簽署《南極環境保護條約議定書》等相關條約,其原則和制度可按照目的解釋和擴大解釋的方法在相關國內立法中實施。比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實施中,強調了“個體”原則,強化了旅遊經營許可證和旅遊服務合同中的環保色彩。又如,系統梳理《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定》、《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等規範性文件,綜合采取“變立法為廢”等措施,強化中國人及相關主體在極地旅遊準入、實施、爭議解決全過程中的義務和責任;積極與國際南極旅遊組織協會(IAATO)等相關機構聯系,未雨綢繆,降低極地汙染和破壞的國際責任風險,為今後實質性參與極地旅遊和保護國際規則的制定做好準備。
總之,極地旅遊不能完全禁止,更不用說大幅度放開,必須在生態旅遊的框架內嚴格監管和限制。首先,需要調整壹系列關於環保和旅遊的國內法,確保極地旅遊永遠綠色,從而推動和引領相關國際法的出臺。
來自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