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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促進教育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教育實施教育督導。

教育督導包括以下內容:

(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黨及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進行監督;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發展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和監測。第三條教育督導應當以德育為根本任務,以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為目標,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重點,堅持遵循教育規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法科學開展,堅持政府履行教育相關職責與學校教育教學督導並重。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

教育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教育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作為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獨立履行教育督導職責,並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學生及其家長、社會組織和公眾依法有序參與教育督導活動。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在教育督導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督學管理第八條教育督導實行督學制度。督學是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的人員,包括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第九條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聘任,包括督學、副督學和其他專職督學。

兼職督學由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督導的需要聘任。任期三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

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的比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督察隊伍建設。檢查員人數根據國家規定的比例和實際需要配備。第十壹條督學應具備國家規定的政治素質、政策水平、道德品質、學歷、教學經驗、業務能力和身體條件。第十二條督學應當服從教育督導機構的管理,認真履行日常督導職責,按時完成督導工作。

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應當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第十三條實施教育督導,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聽取被監督單位的情況匯報;

(二)查閱、復制與監督事項有關的財務賬目和其他文件、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單位就監督事項的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四)就監督事項的有關問題開展調查;

(五)參加被監督單位的有關工作會議或組織座談會;

(六)開展問卷調查、評估、個別訪談等。;

(七)向被監督單位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建議;

(八)依法可以行使的其他職權。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依法實施的教育督導,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第十四條實施教育督導的督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是被監督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是被監督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離開被監督單位不滿三年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的情形。

督學的回避,由督學本人或者被督導單位向任命督學的教育督導機構提出申請,由教育督導機構決定。

教育督導機構發現實施教育督導的督學應當回避的,可以直接決定督學的回避。第十五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督學培訓納入教育管理幹部培訓計劃,做好分級分類培訓,提高督學隊伍的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第十六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督學教育督導活動的管理,定期評估督學履職情況,建立督學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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