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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聖旨是什麽樣的?

我們在看古裝影視作品的時候,往往會覺得以前的君主口若懸河,能言善辯,是吧?如果皇帝心血來潮,或者想做什麽事,就會喝壹聲:“傳——意!”然後口授聖旨。聖旨壹寫,立即就是最高法律。誰敢不同意,就是“抗拒聖旨”的大罪。如果妳相信這是真的,妳會被狗血電視劇帶進陰溝。

事實上,聖旨從起草到生效,通常需要經過非常嚴格的程序。我們以宋朝為例,看看壹般情況下所謂“聖旨”的過程。所有的詔令都是以君主的名義發布的。君主當然有權直接批示聖旨,但更常見的是宰相署先把意見寫成劄子(這種意見往往是朝臣合議),呈給皇帝,得到批準,再批示起草。

無論這份遺囑是來自皇帝本人,還是來自宰相的組織,按照宋朝的制度,進入草書詔書的流程時,壹般都是由中書省的官員起草(元豐改革前是聖旨),並不意味著皇帝大筆壹揮指定壹個信得過的太監。

元豐改革後,中國書法家的責任有兩個功能。壹種是“造字”,即根據皇帝的旨意起草詔書(這叫“字頭”)。但宋代的中國書法家還有壹個特權:如果認為字首不合法,無論是出自皇帝還是宰相,都可以拒絕草書詔書。這叫“封字頭”,是宋代法律賦予中國書法家的權力:“出了事,不授與對的人,則字頭退回。”

如果中書舍人“封字頭”,皇帝頑固堅持要發函,那麽可以由二舍人起草,但二舍人也可以“封字頭”。理論上,壹個不恰當的聖旨,只要中國書法家達成“拒斥聖旨”的共識,就可以“防患於未然”。

我們來看壹個例子:宋神宗熙寧三年(1070),從政的王安石想提拔親信、新法支持者丁力“監國史”,皇帝同意了。然而,丁力的個性和名聲都不好。宋拒絕起草任命的信,封了字頭,三天後辭職。繼任的蘇頌和李大林也以“珍視朝廷法制”為由,再次加封了字頭。為了讓丁力順利通過任命,宗申和王安石免去了蘇頌和李大林的職務,任命聽話的人為聖旨,最後把丁力作為禦史弄進了朝廷。

如果主管草書的中國書法家認為字首沒有問題,或者懶得管,總之是書稿擬好了,寫得漂亮了,就可以呈送皇帝“禦畫”(簽書)“錄黃”(抄在黃紙上)。但這並不意味著聖旨可以順利下達,還得由中國書法家來“宣”,這就涉及到中國書法家在宋代的另壹個權限:“授聖旨而行。”

因為曹昭的中國書法家和星璇的中國書法家不壹定是同壹個人(因為星璇的中國書法家是輪換的),如果星璇的中國書法家認為書信不當,他還有權拒絕“簽黃錄”,實際上就是拒絕書信。元佑元年(1086)七月二十九日,時任中國書法策展人的蘇軾,拒絕了壹個“把錢給散落青苗”的計劃的錄音:“我不敢寫書名。我願意記錄新聞,等待命令。”

如果負責宣書的人沒有異議,就可以簽字,這就叫“書行”,然後由中書省巡撫(宰相)簽字,送到下壹省審查。

負責審核《黃河錄》的省級機構(元豐改革前為“封鎖部”)。如果妳認為聖旨不當,妳也有權反駁。宋代反駁詔令的權力也是合法的:“政令有問題,不授與對的人,就以奏為據予以反駁。”錄制將被拒絕,不會通過。

再舉壹個例子:南宋初,有壹個醫生叫王濟憲。因為治好了高宗的病,高宗想讓他當“武醫”,但是被富柔辭退了,因為這樣的破格任用不符合宋代的“藝妓官法”。高宗皇帝說,“這是壹個特例。第壹次咨詢之後,別人的優點真的是無與倫比。妳可以命令把書讀完,讀完,但妳還是要告訴我。”傅誌柔壹往無前,再次反駁。最終,高宗皇帝不得不“俯首聽命,所有降旨都不能執行”。

如果妳對錄制黃沒有任何意見,就簽上妳的名字,表示已經審核通過。這叫“讀書”。如果在事情上不“看本子”,省長(總理)先簽字就“違法”了。顯然,中國書法家在給物上不“寫書”也不“看書”的事實,構成了對皇帝聖旨的法律反駁:“壹切給中國書法家看,中國書法家就是書法家。當這本書完成後,它將被記錄和記錄,它將被保存為薩格勒布。如果不可行,也就是玩無書,那叫駁。”

壹道聖旨,經過了“造詞”、“寫行”和“授事讀書”三關,沒有發現問題,就可以成為正式的政令,交給宰相機構的分支尚書省執行。但是這裏要補充壹點:作為正式的政令,聖旨必須有宰相的會簽。總理不副署,聖旨就不生效。北宋初幹德二年(964年),範雎等三位宰相同壹天辭職,宋太祖後來任命趙普為宰相。但在簽發任命書時,卻遇到了程序上的麻煩:信件沒有總理的會簽,不具備法律效力;而範雎等丞相已辭。太祖想繼位,對趙普說:“我可以為妳嗎?”趙普回復皇帝:“這裏有驛站,又不是欽差的事。”最後,這份聖旨才由“通平張世”(宰相)的開封府趙胤·奕劻會簽。

聖旨生效後發現有問題怎麽辦?還有最後壹關——臺諫。臺諫具有討論政令得失、審查詔令乃至修改詔令的法律權力:每當“詔令不準,官官私相授受,處理不當,刑逾制,刑不合理,不公不延,諫臣議之,臣臣奏之”。說到這裏,我們再來補全前面提到的丁力的例子:雖然宋神宗、王安石通過改變知道專利的方法,最終如願以償地任命丁力為“監察禦史”,但是,陳建、丹琳等人後來又以丁力不肯為其母擔憂為由,彈劾丁力,最終迫使丁力狼狽辭職。

現在,我們可以總結壹下宋代發布聖旨的程序:皇帝批示字頭——中國書法家起草(此時中國書法家有權封字頭)——記黃線——中國書法家宣布行(此時中國書法家有權封記黃線)——審核此事(此時, 中國書法家也有權蓋章)——全程由宰相會簽(宰相不會簽的話),各個環節構成了對君主權力的制度監督和制衡。 認為皇帝可以講神憲法,只是狗血電視劇和“封建專制”的歷史敘事創造出來的想象。

當然,宋朝的君主也可以繞過中書給民寫信、給事檢討等法律程序,直接簽發壹封沒有宰相會簽的書信。這叫“手書”、“內降”、“內批”。歷史上並不少見。但這種私人目的在法理上並不具備正當性。所謂“不是鳳閣就不是聖旨”;政府也可以拒絕執行。“凡是在三省不執行的,就叫‘斜封墨’,沒有效果。”在宋仁宗統治時期,宰相杜衍拒絕公開皇帝私下簽發的所有“手書”。"每個產品達到十個,它甚至被密封和返回."皇帝沒辦法,只好誇他“多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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