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班組)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壹般員工等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並逐級落實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員工崗位調整和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
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個人投資者和其他實際控制生產經營單位的人員。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制定覆蓋本單位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當涵蓋安全生產會議、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職業病防治管理、安全生產檢查、危險作業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安全生產獎懲、事故報告、應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監督實施;
(三)確定合格的安全生產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
(四)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並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職工和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
(七)組織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八)組織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
(九)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安全隊伍建設;
(十)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從業人員職業健康;
(十壹)組織制定和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二)及時、如實報告事故並組織事故救援;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技術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九條從事采礦、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和建築施工的單位,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和運輸的單位,生產中使用危險物品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壹)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從業人員超過100人但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包括1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3)從業人員超過300人但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5‰但不少於3人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聘用2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4)從業人員超過1000人的,應當設立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配備3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壹)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300人以上不滿1萬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人以上,其中註冊安全工程師至少1人;
(4)從業人員超過1000人的,應當設立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3‰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配備2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法律、法規對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經營的,勞務派遣人員應當計入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