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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穩定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根據壹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建設用地預測確定的,在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長期占用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劃定的對基本農田進行特殊保護的區域。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規劃、劃定、保護和監督管理。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工作目標的重要內容,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建設、質量監督管理和農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基本農田保護。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基本農田農業開發的各項事業。

依法從事基本農田農業開發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並有權對侵占、破壞基本農田及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土地承包經營者有權抵制違反本條例侵占、濫用基本農田的行為。第八條對保護基本農田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劃定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保障農業生產用地、合理預留二、三產業建設用地和城鎮建設用地的基礎上,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述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

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應當依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資源調查區劃,並與城市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相協調。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

鄉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需要調整時,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區時,應當確定保護的量化指標和布局,並將指標逐級分解。鄉鎮規劃應在地塊內實施。第十二條下列耕地應當納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壹)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糧棉油生產基地;

(2)高產穩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教學、科研、農業技術推廣試驗示範用地和農作物育種基地;

(五)有良好聲譽或發展前景的名、特、優、新農產品生產用地;

(6)已經治理改造並正在實施改造計劃的中低產田。第十三條劃定為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分為以下兩級:

(壹)生產條件好、產量高、長期占用的耕地劃為壹級基本農田;

(二)生產條件好、產量高的耕地,或者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允許占用的耕地,劃為二級基本農田。第十四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區劃和劃定,以鄉(鎮)為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基本農田壹經劃定,應當逐壹定位、劃定,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永久性保護標誌並予以公告;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登記造冊,建立檔案,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建立檔案,並將有關材料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後,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應當組織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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