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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保障農村公路的安全暢通,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使用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國家或者省制定的公路建設技術標準建設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的橋梁、隧道、渡口。第三條發展農村公路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證質量、暢通無阻、保護環境、建養並重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政府對農村公路的資金投入,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促進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按照自願、民主決策的原則,組織村民合作建設、養護和管理本行政村內的農村公路。第七條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第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行編制,並與國道、省道規劃以及其他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銜接,形成不同等級農村公路適度、有效銜接、布局合理的農村公路網。第十條縣道規劃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村道規劃由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逐級報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並逐級報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編制年度農村公路建設計劃,並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三條縣道和鄉道壹般按照不低於三級公路的技術標準建設;村道建設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壹般按照不低於四級公路的技術標準制定。

農村公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交通標誌、標線、防護等安全設施。第十四條縣道、鄉道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村道建設項目可以由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具有相應工程技術資格的技術人員進行設計。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村道建設應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第十五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公開招標。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在同壹個鄉(鎮)進行招標,規模較大、技術復雜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橋梁、特大橋、隧道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招標。

招標結果應當在當地公示。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施工許可制度。縣道、獨立橋梁和隧道的施工許可由省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鄉道、村道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由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技術指導、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質量監督管理機制。第十八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農村公路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職責,明確安全質量管理責任,落實安全質量保證措施,加強安全質量管理。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金制度。質量缺陷責任期不得少於竣工驗收後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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