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產權保護和監管制度。進壹步明確國有產權所有者和代理人的關系,逐步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經營的國有資產納入集中統壹監管。以混合所有制改革為突破口,推進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現代化。嚴格規範國有資產登記、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改進國有資產交易方式。國有企業的產權和資產轉讓應當在海南省產權交易所等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公開進行,規範交易,防止內部人隨意控制國有資產,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以名單管理、分類管理、合同管理為重點的監管體系,完善涉及財務、采購、營銷、投資的內部監管體系和內控機制,加強董事會的規範運作和對經理層的監督。(省國資委牽頭,省財政廳、省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市縣政府等履行出資人職責單位配合)
法律依據:
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實施意見
第壹,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的保護
1.完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產權保護和監管制度。進壹步明確國有產權所有者和代理人的關系,逐步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經營的國有資產納入集中統壹監管。以混合所有制改革為突破口,推進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現代化。嚴格規範國有資產登記、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改進國有資產交易方式。國有企業的產權和資產轉讓應當在海南省產權交易所等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公開進行,規範交易,防止內部人隨意控制國有資產,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以名單管理、分類管理、合同管理為重點的監管體系,完善涉及財務、采購、營銷、投資的內部監管體系和內控機制,加強董事會的規範運作和對經理層的監督。(省國資委牽頭,省財政廳、省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市縣政府等履行出資人職責單位配合)
2.建立健全權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制定自然資源統壹登記試點工作方案和細則,明確各類自然資源產權主體,依法對已探明儲量的河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進行登記。積極推進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推進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明晰產權歸屬關系和權責,強化部門監管職能,完善監管體系。將全民所有的自然資源產權交易納入統壹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逐步實現各類市場主體按照市場規則和市場價格平等使用自然資源。(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水務局、省統計局、省林業局、 省地質局和省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及相關試點市縣負責組織實施)
3.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重點清查未承包到戶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資源性資產,集體管理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集體投資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資產及其持有的無形資產,用於公共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清產核資結果應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示,並經成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確認。清產核資完成後,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登記、保管、使用和處置制度,實行臺賬管理。(由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水務局、省林業局、各市縣政府配合)
4.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產權保護。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確保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平等受法律保護、平等履行社會責任。(由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司法廳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