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農業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指導合同的簽訂、變更和解除;
(三)檢查和監督合同的履行;
(4)培訓合同管理人員,保存相關資料。
鄉(鎮)合同管理部門除履行前款四項職責外,還負責合同鑒證和合同糾紛調解。第七條縣(市、區)、鄉(鎮)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負責調解和仲裁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第二章發包與承包第八條發包方是有資源、有資產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發包。承包方可以是村或組集體經濟組織(包括聯戶、聯戶、個人合夥和專業隊)的成員,也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
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提供財產擔保和保證人。
在同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有優先承包權。第九條承包出去的土地、林地、草地、水面、灘塗、建築物、機器設備和其他設施等資源資產的權屬不變。第十條承包項目、指標、期限等。,應在簽訂合同前,經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村(組)民會議民主討論通過。對壹些數量、金額、面積較大的專業承包項目,實行公開招標承包。
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平均承包的責任田不收承包金。第11條雇主的權利和義務:
(壹)對承包出去的集體資源和資產行使所有權;依照法律和合同取得國有資源使用權,有權進行監督;
(二)按合同收取合同貨款,完成國家農產品合同定購任務;
(三)有權制止承包方在生產經營中的違約行為,保護農業資源和其他資產不受損失,並不斷增值;
(四)執行國家調整土地的有關規定,維護以家庭承包為主的責任制;
(五)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方提供生產、經營和技術服務;
(六)保護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七)定期公布承包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第12條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
(壹)按照合同約定,行使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承包項目收益權;
(二)承包期滿時,在同等條件下,原承包工程有優先承包權;
(三)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可以依法將自己承包的工程、權利和義務部分或全部分包或轉讓給第三方,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四)承包荒山、荒地、水面、灘塗、林地、草原進行開發生產經營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死亡的,繼承人有權繼續承包經營;
(五)有權抵制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土地、強行種植、以服務為名強行收費等行為;
(6)合理利用和科學管理承包的農業資源和資產;
(七)依法納稅,按照合同支付合同款,完成國家農產品合同定購任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