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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穩定和完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加強農業合同管理,保護農業資源,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內部成員和其他承包方簽訂的,明確雙方在生產、經營、分配過程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方簽訂的各類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第四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堅持民主公開、自願互利、協商壹致、誠實信用和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合同的任何壹方都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第五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第六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合同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是本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管理。

縣級以上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農業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指導合同的簽訂、變更和解除;

(三)檢查和監督合同的履行;

(4)培訓合同管理人員,保存相關資料。

鄉(鎮)合同管理部門除履行前款四項職責外,還負責合同鑒證和合同糾紛調解。第七條縣(市、區)、鄉(鎮)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負責調解和仲裁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第二章發包與承包第八條發包方是有資源、有資產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發包。承包方可以是村或組集體經濟組織(包括聯戶、聯戶、個人合夥和專業隊)的成員,也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

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提供財產擔保和保證人。

在同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有優先承包權。第九條承包出去的土地、林地、草地、水面、灘塗、建築物、機器設備和其他設施等資源資產的權屬不變。第十條承包項目、指標、期限等。,應在簽訂合同前,經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村(組)民會議民主討論通過。對壹些數量、金額、面積較大的專業承包項目,實行公開招標承包。

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平均承包的責任田不收承包金。第11條雇主的權利和義務:

(壹)對承包出去的集體資源和資產行使所有權;依照法律和合同取得國有資源使用權,有權進行監督;

(二)按合同收取合同貨款,完成國家農產品合同定購任務;

(三)有權制止承包方在生產經營中的違約行為,保護農業資源和其他資產不受損失,並不斷增值;

(四)執行國家調整土地的有關規定,維護以家庭承包為主的責任制;

(五)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方提供生產、經營和技術服務;

(六)保護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七)定期公布承包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第12條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

(壹)按照合同約定,行使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承包項目收益權;

(二)承包期滿時,在同等條件下,原承包工程有優先承包權;

(三)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可以依法將自己承包的工程、權利和義務部分或全部分包或轉讓給第三方,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四)承包荒山、荒地、水面、灘塗、林地、草原進行開發生產經營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死亡的,繼承人有權繼續承包經營;

(五)有權抵制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土地、強行種植、以服務為名強行收費等行為;

(6)合理利用和科學管理承包的農業資源和資產;

(七)依法納稅,按照合同支付合同款,完成國家農產品合同定購任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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