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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民族鄉保護和發展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和促進民族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各項事業的發展,增進民族團結,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民族鄉的保護和發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民族鄉,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的鄉級行政區域。

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代表。

民族鄉的鄉長應當由建立民族鄉的民族公民擔任。

民族鄉享受建制鎮待遇。第四條民族鄉的保護與發展應當堅持統壹領導、協調推進,保護優先、促進發展,引導與扶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民族鄉所轄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族鄉保護和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民族鄉的保護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民族鄉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

民族鄉所轄的縣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人民政府)在安排財政轉移支付時,應當對民族鄉給予優惠照顧,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其他鄉。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民族鄉保護和發展的協調和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民族鄉的保護和發展工作。第七條民族鄉壹般不得撤銷或合並。確需撤銷或者合並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和評估,並聽取市、州、縣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和民族鄉群眾的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民族鄉撤鄉設鎮或與其他鄉合並後,繼續享受民族鄉相關政策。第八條民族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民族團結、民族法制和民族政策的宣傳教育,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第九條民族鄉應當因地制宜發展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和體育事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族事務部門應當編制民族鄉保護和發展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民族鄉保護和發展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民族鄉保護與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民族鄉實際,突出綠色發展、產業發展和文化保護,體現民族和地方特色。第十壹條民族鄉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管理和保護民族鄉的土地、森林、礦藏、河流、湖泊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民族鄉可以開發的自然資源。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民族鄉範圍內礦產資源開發、土地開發、旅遊開發、藥用植物開發、電力開發所繳納的稅收,給予民族鄉適當補助,用於生態環境的保護、治理和恢復。

縣級人民政府在統籌安排與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和修復相關的財政預算時,應當優先考慮民族鄉。第十二條民族傳統文化歷史悠久、特色鮮明、生態環境良好的民族鄉可以申請命名為民族文化生態示範鄉。

民族文化生態示範鄉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鄉特色村落的規劃、建設、保護和利用,保持民族鄉特色民居的原貌,支持民族鄉特色村落建設。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族鄉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傳承。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民族鄉民族傳統文化保護和傳承,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扶持民族鄉傳統手工藝的發展。在民族鄉興辦民族工藝企業的,給予相關優惠政策,有關部門在項目、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對申請認定為民貿民品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第十六條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增加服務網點,優化服務流程,擴大小額信貸規模,加大對民族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易地扶貧搬遷、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金融支持。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投資民族鄉,投資者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鄉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安排民族鄉行政村和自然村的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支持具備水運條件的民族鄉建設符合規劃的航運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民族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和其他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保障人畜飲水安全,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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