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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民事訴訟主體的適當性

民事訴訟主體通常指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直接關系到訴訟結果。在民事訴訟中,審查訴訟主體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訴訟主體是否合格是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前提條件。因此,在民事訴訟中,明確合格的原告和被告是最重要的。如果不重視,可能會出現被辭退的法律後果。讓我們用壹個案例來說明合格訴訟當事人的重要性:

原告甲與被告乙、被告丙***投資同壹煤礦,簽訂了* * *投資協議。因與其他投資方發生糾紛等原因,A退出煤礦經營,但因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未簽訂退出協議。乙和丙在經營煤礦的過程中,將投資權轉讓給了丁,後來煤礦的效益提高了。a利用其原投資協議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其他投資者確認其在該煤礦的投資權益,並要求現煤礦經營者退出該煤礦。然而,在他的訴狀中,只列出了最初的投資者,而沒有列出現在的煤礦經營者。本案最終審判結果是駁回原告訴訟。

本案中,原告A犯了幾個錯誤:第壹,他與煤礦沒有投資關系,所以不是本案的合格原告;第二,雖然他在訴狀中提出了索賠,但他沒有指明索賠是針對誰的被告,因此他的訴訟被駁回是理所當然的。

基於以上,律師在代理民事訴訟案件時,確定合適的訴訟主體至關重要,關系到原告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第二,索賠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這關系到原告的民事權利能否實現。但在實踐中,經常發生原告起訴時訴訟請求不清或錯誤,最終導致原告利益受損的情況。以下是壹些案例:

1.原告是A公司的小股東,因A公司的控股股東非法侵占了A公司的利益,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其利益,但在其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大股東)將非法侵害的A公司利益歸屬於原告。本案應該屬於大股東侵害公司利益,小股東代表訴訟的案件。本案訴訟利益應屬於A公司,但由於原告代理律師的錯誤理解,訴訟請求是要求被告(大股東)將A公司的利益返還給原告(小股東)。因為原告錯誤的訴訟請求,該案經過兩個法院多次審理,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甲公司向乙(自然人)借款654.38+00萬元,期限壹年,約定利率。但到期後,甲公司未能向乙償還貸款本息,乙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返還貸款本金654.38+00萬元及截至起訴日的利息約80萬元。該案經過壹審、二審,最終判決A公司返還貸款本金654.38+00萬元及利息80萬元。這種情況下看似沒有問題,實際上是B的利益受損。原因是B在起訴時將654.38+00萬元的本金利息固定為80萬元,即只要求被告A支付至起訴之日的利息,對案件審理和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利息(時間跨度長達兩年)沒有任何要求,最終導致B可能獲得的利息損失。

在上述兩起案件中,案件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均因不當的訴訟請求而受到損害。因此,訴訟請求的明確性和具體性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律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這就要求律師在工作中要認真、細致、飽滿。上述第二種情況,如果將訴訟請求寫成“要求甲公司償還貸款本金654.38+00萬元及利息至全部還款日止(暫按80萬元計算至起訴日止)”的話,乙的合法利益可以得到更充分的保護。

三。民事訴訟管轄權

民事訴訟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民事訴訟案件的權限和分工。管轄可以分為等級管轄、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管轄。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從最有利於當事人利益的角度選擇管轄法院,甚至創造選擇管轄法院的機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08條: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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