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國務院《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退伍義務兵,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現役期滿(含超期服役)後退出現役的義務兵,以及因下列原因之壹在服現役期滿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 (壹)因戰、因工(含因病)致殘的,由軍隊按照傷殘評定條例評定其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二)經駐軍團級以上醫院證明疾病基本治愈,但不適宜繼續在部隊服現役,精神病人經治療半年未痊愈,並有詳細病歷的;(三)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決定或者民政部、總參謀部的規定,部隊人數減少,需要退出現役的;(4)父母及其他主要家庭成員傷、病、殘,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人武部證明,退出現役前不能維持家庭生活的;(五)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因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第三條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必須貫徹從哪裏來,回哪裏去,各得其所的原則。第四條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應當成立退役士兵安置領導小組,設立退役士兵安置辦公室,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負責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的日常工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辦公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人民武裝、計劃、勞動人事、財政、物資、公安、糧食、衛生、交通等有關部門應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第五條接收退伍義務兵的時間按照當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準提前或延期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延期接受。第六條退伍義務兵返回原征集地,當地人民政府應認真組織有關部門接收,在主要駐地設立臨時接收站和中轉站;義務兵退伍期間,交通部門應當保證退伍義務兵優先購票、乘車、乘船、托運行李和換乘。第七條退伍義務兵返回原征集地後三十日內,憑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當地兵役機關進行預備役登記,然後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報到,憑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安排工作的退伍義務兵到工作單位報到前,必須到原登記的兵役機關備案。第八條原是農業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按照下列規定安置: (壹)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不含集體功,下同),經軍區、中央軍委批準授予榮譽稱號並分別授予二等英雄模範獎章和壹等英雄模範獎章的,分配城鎮戶口;(二)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自建住房依靠集體幫助確有困難的,由省、市(地)、縣(市、區)計劃、財政、物資部門按國家規定每年安排壹定數量的建材和資金,資金和建材指標由當地退役士兵安置辦公室撥付,不得挪作他用;(三)對有壹定專長的,應向有關部門推薦;(四)各用人單位在從農村招收工人、幹部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對榮立三等功、服役期間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應當給予適當照顧。第九條農業戶口的原退伍義務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安排到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轉為城鎮戶口: (壹)從小失去父母,由國家或者鄉、村基層組織照顧撫養,服役期間經部隊批準結婚,其愛人是城鎮職工、城鎮戶口的;(二)服役期間,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全家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三)服役期間,經軍隊批準,全家參軍的;(4)凡在保衛國家安全中犧牲的烈士,其兄弟、兄弟或姐妹接管軍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