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建立的消防業務、專職消防隊和文職人員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消防工作發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實際需要。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和消防法制意識。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學校和相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培訓內容。
報刊、廣播、影視、網絡等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常識,及時發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根據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公民應當自覺學習消防知識,積極參加消防演練,提高防火自救能力。第六條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第七條鼓勵和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滅火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提高火災預防、滅火和應急救援水平。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公益宣傳、火災預防、消防安全援助等消防誌願服務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公共消防事業捐贈。第八條每年11.9是全省消防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消防演練等活動。第二章消防職責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建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或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和協調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二)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
(四)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五)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的社會聯動機制,組織指揮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六)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
(二)按照規定公開執法依據、權限、程序、時限,公開消防技術標準;
(三)按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等特殊建設項目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對備案的其他建設項目進行抽查;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和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四)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報告和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五)制定火災應急救援預案並進行演練;
(六)依法實施火災撲救和火災事故調查;
(七)開展重大災害和其他以挽救人民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八)對專職消防隊和誌願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