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義務教育,不收學雜費,其他費用逐步免除。
適齡兒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當實施素質教育,推進教育教學改革,按照國家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保障農村、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第五條義務教育實行省級人民政府統籌、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義務教育,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實施義務教育。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義務教育的實施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進行督導,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督導結論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的依據。第二章學生第七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免試入小學,小學畢業後免試入初中。學校不得舉辦或者變相舉辦入學選拔考試或者測試,不得以各類競賽成績和各類等級證書作為入學條件。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期入學或者休學的,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延遲入學或者退學的原因消失後,監護人應當及時送其入學,恢復學業。第八條適齡兒童、少年在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其監護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附近居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隨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農民工子女和其他適齡兒童、少年就近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中的流浪兒童、孤兒,在查找或者確定監護人前,由救助收養機構就近送至學校。第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辦學條件,核定學校招生人數和服務區域,並向社會公布。實際招生人數超過學校招生人數的,學校應當優先安排居住地就近的學生入學,其他學生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其他相對就近的學校入學。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學校應當定期檢查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學生輟學,幫助他們重返校園。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適齡兒童、少年輟學情況,並做好說服工作。
監護人應當切實履行監護責任,防止被監護人輟學;被監護人輟學的,應當督促其及時復學。第十壹條學生應當遵守學生行為規範,服從學校管理,尊重教師,接受教育。第三章學校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學校,為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提供足夠的公辦義務教育學位。
現有義務教育學位不足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新建、擴建、改建學校。
新建、擴建、改建學校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優惠。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情況、地理環境、交通狀況以及城鎮化發展趨勢等因素,,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制定學校設置規劃並組織實施。
因生源變化需要調整學校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四條在城市新區建設居民區,或者在城市舊區建設居民住宅,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學校,並同時投入使用。
老城區分散居住建設,預計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將明顯超過當地義務教育學位容量,需要調整學校規劃。規劃調整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許可建設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