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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質量,建立公平誠信的公共資源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共* *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共性、公益性資源交易活動,包括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資產交易等。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領導,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制定統壹的交易制度和規則,建立統壹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電子化交易服務系統,推動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壹平臺。

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安徽巢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公共* *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和服務機構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是公共資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統壹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壹)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的工作程序和管理規定;

(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信息公開;

(三)監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工作;

(四)受理公共資源交易中的投訴,查處公共資源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五)實施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和聯合獎懲;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務、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的監察對象進行監察。

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安徽巢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第九條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壹)接受合格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二)為公共資源交易提供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

(三)向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章交易目錄第十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上市公共資源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投標、掛牌、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壹來源采購等方式進行交易。第十壹條下列項目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壹)依法應當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建設工程;

(二)依法應當集中的政府采購項目;

(三)依法應當公開交易的國有資產項目;

(四)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的項目;

(五)特許經營項目、商業性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出讓或租賃項目;

(六)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租賃項目;

(七)排汙權等各種環境資源交易項目;

(八)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

(九)國家、省、市規定應當列入目錄的其他交易項目。第十二條公共* *資源交易目錄由市公共* *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修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實施。第十三條制定和修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應當公開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應當組織論證或者聽證,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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