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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

2018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

海岸線保護和利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和《關於印發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要求,優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加強岸線保護和利用管理,實現控制自然岸線保有率目標,構建科學合理的自然岸線格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大陸海岸線的保護、利用、整治和恢復。

本辦法所稱自然海岸線,是指海陸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線,包括沙質海岸線、泥質海岸線、基巖海岸線和生物海岸線。

整治後,具有自然海岸形態特征和生態功能的岸線將納入自然岸線控制目標管理。

第三條海岸線保護和利用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節約利用、陸海統籌、科學整治、綠色享受、國防與民用相結合的原則,嚴格保護自然海岸線,改造和修復受損海岸線,拓展公共用海空間,並與近岸海域和沿海陸域環境管理相銜接,實現海岸線保護和利用的經濟、社會、生態和軍事效益相統壹。

第四條國家海洋局牽頭對全國海岸線保護和利用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海岸線保護和利用管理工作。

國家海洋局會同軍委聯合參謀部、國防動員部建立海岸線保護和利用協調機制,統籌軍事安全和開發利用,統籌軍事設施使用的海岸線保護。

沿海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岸線保護和利用的監督管理,落實自然岸線保有率控制目標,建立自然岸線保有率控制目標責任制,合理確定考核指標,將自然岸線保護納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績效考核。

第五,建立自然岸線保留率控制系統。到2020年,全國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35%(不含海島岸線)。

第六條國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線調查統計規範,沿海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海岸線資源調查、自然海岸線認定和保有率統計工作。

第七條國家海洋局統壹組織海岸線修測。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海岸線修編和調查工作,修編和調查結果由國家海洋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第二章海岸線分類保護

第八條國家對海岸線實行分類保護和利用。根據海岸線的自然資源條件和開發程度,可分為嚴格保護、限制開發和優化利用三類。

軍事管理使用的海岸線的保護和利用應當納入國家海岸線保護和利用範圍。

第九條自然形態完整、具有重要生態功能和資源價值的自然海岸線應劃為嚴格保護海岸線,主要包括優質海灘、典型地質景觀、重要濱海濕地、紅樹林和珊瑚礁等所在的海岸線。

嚴格保護岸線應當按照生態保護紅線的相關要求劃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嚴格保護岸線名錄,明確劃定保護邊界,設立保護標誌。

除國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嚴格保護海岸線範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填海造地、開采海砂、設置排汙口以及其他破壞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十條自然形態基本完好、生態功能和資源價值良好、開發利用程度較低的海岸線,應當劃為限制開發海岸線。

限制海岸線開發,嚴格控制改變海岸自然形態、影響海岸生態功能的開發利用活動,預留未來發展空間,嚴格海域使用審批。

第十壹條人工化程度高、海岸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件好的海岸線,應當劃為優化利用海岸線,主要包括工業、城鎮、港口和航運設施所在的海岸線。

優化岸線利用,重點布局確需占用岸線的建設項目,嚴格控制占用岸線長度,提高投資強度和利用效率,優化岸線開發利用格局。

第十二條國家海洋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海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技術規範,指導和監督省級海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的編制。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海岸線保護和利用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編制海岸線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軍事設施使用海岸線的,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港口規劃、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河口整治規劃以及其他涉及岸線保護和利用的相關規劃應當落實岸線自然保留率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節約使用岸線

第十三條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海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海岸線開發利用現狀和自然海岸線保留率控制目標,制定自然海岸線保護與控制年度計劃,並分解實施。

第十四條嚴格限制建設項目占用自然岸線,確需占用自然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論證和審批。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應當明確提出占用自然海岸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達不到自然岸線保留率控制目標和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占用人工岸線應當按照集約和節約利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控制標準,提高人工岸線的利用效率。

第十六條占用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優先布置人工島、多碼頭和區塊群,增加岸線長度,減少對水動力條件和沖淤環境的影響。新形成的海岸線應當進行生態建設,營造植被景觀,促進海岸線的自然化和生態化。

第十七條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生產、生活和生態海岸線。除生產岸線、特殊用途岸線和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岸線區域外,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開放。

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海洋娛樂區、沿海風景名勝區、海灘、海洋公園等公共使用區域的海岸線,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公共用途。

第四章岸線整治和恢復

第十八條國家海洋局負責編制全國海岸線整治與修復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全國海岸線整治與修復項目庫;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項目清單,納入全國海岸線整治與修復項目庫。

第十九條國家海洋局應當制定岸線整治與修復技術標準,岸線整治與修復工程應當以海灘整治與維護、海岸結構清理與疏浚、海岸濕地植被種植與修復、海岸生態廊道建設等工程為重點。

第二十條中央財政海島和海域保護專項資金支持開展海岸線整治和修復。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海岸線整治與修復資金投入機制,開展海岸線整治與修復,積極引入社會資本參與。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壹條國家海洋局組織開展海岸線動態監測,及時掌握全國海岸線保護和利用的動態信息。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海岸線保護和利用情況的現場檢查,及時查處和報告違法占用海岸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國家海洋局定期組織開展海岸線保護和利用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查處占用海岸線的違法用海行為,對違法用海、破壞自然海岸線等重大案件進行掛牌督辦。

第二十三條國家海洋局組織對沿海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海岸線保護和利用情況進行督察,對海岸線保護和利用情況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實的,進行警示約談。

第二十四條自然海岸線保護應當納入沿海地方政府績效考核。對違法審批占用自然岸線項目、未完成自然岸線保有率控制目標的,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自然岸線保留率不達標的地區,依法限制項目審批,暫停受理和審批該地區占用自然岸線的新用海項目。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岸線保有控制目標壹覽表(2020年)

相關解釋

這些措施加強了保護海岸線的硬性措施。

壹是實行分類保護。根據海岸線的自然資源條件和開發程度,將海岸線分為嚴格保護、限制開發和優化利用三類,並提出分類控制要求。

二是制定控制方案。為全面落實中國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35%的控制目標,省海洋主管部門制定了本省自然岸線保護與利用年度控制計劃,並將任務分解到市縣。

三是嚴格的紅線管理。將嚴格的岸線保護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管理。

《辦法》增加了節約使用海岸線的硬約束。

壹是嚴格限制建設項目占用自然海岸線。確需占用自然岸線的建設項目要嚴格論證和審批,不能達到自然岸線保留率控制目標和要求的填海項目不得審批。

二是加強人工岸線工程的集約和節約管理。占用人工岸線的項目,應當按照集約、節約用海的原則,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用海控制標準,提高岸線利用效率。

《辦法》對岸線整治修復提出了硬性要求。

壹是制定整治修復的規劃和計劃。編制國家和省級海岸線整治修復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國家海岸線整治修復項目庫。

二是明確整治修復項目實施要求。以提高自然岸線保留率為主要目標,明確工程類型和技術標準。

三是建立健全整治修復投入機制。

此外,為保證《辦法》的實施,還明確了監督檢查、執法檢查等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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