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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反家暴法八大現實問題及亮點解讀

最近,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修改,各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晚婚假、產假的出臺,不斷被刷進各網絡媒體的頭條。然而,65438年2月27日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壹同出臺的《反家暴法》似乎只是曇花壹現,並沒有引起太多的關註和熱議。作為我國第壹部反家暴法,《反家暴法》的頒布歷時十年,明確了家庭暴力不僅僅是家庭的事情,而是壹種違法犯罪的立法態度。二是反映了家庭對家庭紅線外地區進行適當社會幹預的需求和期望;第三,填補了我國反家暴法律體系的空白,開啟了“家事”“國法”的新篇章。

1年3月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將正式實施。下面,筆者將從法律角度帶妳領略壹下該法的亮點。

亮點壹:家庭暴力的定義減輕了受害者的舉證責任,為立法和司法裁判留下了靈活的空間。

法律依據: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

對亮點的評論:

1,受害人只需證明“侵權”的存在,舉證責任較輕。

反家暴法草案將家庭暴力定義為“家庭成員之間的身心侵害”,但未明確“侵害”是指“侵害行為”、“侵害後果”還是“侵權責任”。《婚姻法司法解釋1》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是“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其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壹定危害後果的行為”。雖然落腳點定義為“行為”,但受害人仍需證明“造成了壹定的危害後果”。而反家暴法直接將家庭暴力定義為“侵害行為”,摒棄了損害後果的舉證要求,符合家庭暴力形式多樣、情況復雜的特點,緩解了受害人的舉證困難。

2.“明清單+底定性”的界定方式,增強了法律適用的明確性,也為立法和司法適用留下了靈活的空間。

反家暴法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釋1中明確列舉家庭暴力的形式,還將“經常虐待、恐嚇”納入家庭暴力,擴大了家庭暴力的外緣,增強了法律適用的明確性。此外,“同等侵權”的規定為有爭議的性暴力形式和經濟控制的家庭暴力留下了適用的可能,也為將來條件成熟時出臺細則或司法解釋留下了空間。

亮點二:非家庭成員但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的暴力也構成家庭暴力。

法律依據:第三十七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亮點:《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將家庭暴力的主體限定為家庭成員,家庭成員定義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因此,即使他們有近親屬(如兄弟)但沒有共同生活,他們之間的暴力行為也將適用侵權責任法等壹般法律。家庭暴力區別於其他侵害的本質原因是實施者之間的親密關系導致目的控制、過程隱蔽、循環反復等,因此需要法律的特殊規制和保護。

現實生活中,夫妻同居關系、家庭雇傭關系、親屬照顧關系等* * *與家庭成員之間普遍存在暴力行為。,而且* * *和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是同質的。因此,反家暴法通過在附則中增加適用條款的形式,擴大了家暴法主體的適用範圍,糾正了草案對主體限定過窄的問題,有效保護了其他親密關系中受害人的基本權利。

亮點三:明確反家暴五項原則,指導反家暴工作開展。

法律依據:第三條家庭成員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心,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暴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五條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的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對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和重病患者,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亮點:《反家庭暴力法》總則明確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項原則,包括* * *同責;對家庭暴力零容忍;預防為主,教育、矯治、懲罰相結合;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實行特殊保護。其中,在特殊保護原則上,反家庭暴力法與草案相比,增加了“孕婦、哺乳期婦女”的主體,擴大了保護對象。對於輕微的家庭暴力,為了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立法傾向於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和隱私。這五項原則將成為今後國家、社會、家庭各級組織開展反家暴工作的核心指導原則。

亮點4:明確強制性報告制度,加強社會保護。

法律依據: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為報案人的信息保密。

亮點:這壹規定是特殊保護原則的體現。壹方面,它典型地反映了反家庭暴力法不僅是壹部家庭法,而且是壹部社會保護法。另壹方面,也再次明確了反家暴不再是家務事或者僅僅是公安機關的責任,而是國家、社會、家庭和每個人的責任。值得註意的是,此前草案中強制報告的受害人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大疾病不能報告的人”,而正式頒布的反家暴法取消了“因年老、殘疾、重大疾病不能報告的人”,意在保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獨立決策權。但筆者認為,這個群體客觀上是無法報道的。

亮點五:創建輕微家暴預警表,支持走訪督導制度。

法律依據: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

警示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實陳述、加害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加害人、受害人發出警告,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受到警告的加害人和受害人進行走訪,並監督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

亮點:對於輕微家暴,反家暴法創設了警告的處罰形式,要求公安機關將警告送達居民、村民委員會,基層組織對家暴主體進行走訪,保護受害人。此外,《反家庭暴力法》第20條明確了警告的證據效力。

亮點六:引導被害人舉證,弱化被害人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的出警筆錄、警告函、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亮點:關於舉證責任分配,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但如何分配、是否適用、如何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明確。《反家暴法》幹脆刪除了這壹條款,轉而規定了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依據形式,客觀上指導了受害人如何收集證據,便於舉證。提供“平等證據”也允許使用法院的自由裁量權。比如受害人在公安局做的筆錄,婦聯的起訴狀,家庭未成年人的證言,都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所以家暴受害者最直接的舉證方式就是在家暴發生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及時做好傷情鑒定。

亮點七:明確撤銷家暴中的監護人制度。

法律依據:第二十壹條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經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銷其監護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承擔相應的贍養、撫養、扶養費用。

亮點:《民法通則》雖然已經制定了撤銷監護人制度,但表述籠統。《反家暴法》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了家庭暴力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制度,增強了可操作性。而且該條還明確了監護雖被撤銷,但仍有支付扶養、撫養、賠償費用的義務,實現了監護權利義務分離,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未成年人。

那麽撤銷後還有恢復撫養權的空間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辦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法法發[2065 438+04]24號),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侵權人,可以在被撤銷監護人資格之日起三個月至壹年內,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並應當提交相關證據。所以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監護人有追償權。

亮點八:創設相對完整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明確其作為獨立案由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據: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亮點解讀:《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專章“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了申請、管轄、形式、措施、期限和執行等內容。,這是比較完善的,尤其是24小時緊急保護制度,有利於最大限度地隔離加害人和受害人。需要註意的是,是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此前將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離婚、贍養、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的附屬制度。另壹方面,反家暴法應當明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獨立的案由。但沒有規定申請人濫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後果。

除了以上亮點,反家暴法貫徹了反家暴工作系統工程的立法理念,包括預防教育、社會責任、司法處置、救濟措施等。,從而明確反家暴是全社會的責任。筆者認為,只有喚醒個人反家暴的權利意識和法制意識,婦女兒童組織、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社區組織、學校、醫療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等社會機構全面參與反家暴活動,法律規定才能落到實處,反家暴法才能真正有歸宿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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