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核安全十大原則

核安全十大原則

安全第壹

是指從事核安全相關活動的主體,包括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工業部門、能源部等相關部門,以及核設施運營單位和為其提供工程、設備和服務的單位,都應當把安全放在首位作為前提條件,即在做出監管決策、實施發展規劃或者開展核能開發利用活動時,在面臨各種利益平衡時,應當首先考慮其活動是否符合核安全的要求。

預防為主

是指把預防核事故放在核安全工作的首位,防患於未然,在發生核事故時,采取積極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其後果,防止危害後果的擴大。這是因為壹旦發生核事故,特別是大規模放射性物質釋放時,其造成的損害和放射性汙染是非常嚴重的,基本上是不可逆的,而且處理成本高,處理效果難以預料。切爾諾貝利核事故和日本福島核事故的例子表明,很難通過事後措施來補救核事故造成的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規定的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是基於預防原則的壹項重要制度安排。核設施、核材料及相關放射性廢物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監管,不留死角、不留縫隙。

有明確的責任

壹是監管部門的核安全責任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安全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核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從事核安全活動的單位核安全責任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五條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對核安全全面負責。為核設施營運單位提供設備、工程和服務的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第三十九條規定,生產、貯存、運輸和後處理乏燃料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乏燃料的安全,並承擔乏燃料核安全責任。第五十二條規定,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的托運人應當在運輸過程中采取有效的輻射防護和保安措施,並對運輸過程中的核安全負責。

嚴格監督

壹是監管部門對從事核安全活動的單位進行嚴格管理。比如,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核設施的選址、建設、運行和退役進行許可,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對從事核安全活動的單位遵守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格依法對核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二是從事核安全活動的單位要嚴格內部管理,即加強核安全管理,這與核案件密切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12條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保制度,采取安保措施,防止核設施、核材料被破壞、損毀和盜竊。第三十八條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核材料被竊取、銷毀、丟失、非法轉讓和使用,確保核材料的安全和合法利用。

縱深防禦

這意味著設置壹系列漸進和獨立的保護和緩解措施或物理屏障,以防止核事故並減輕其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16條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建立核設施縱深防禦體系,有效防範技術原因、人為原因和自然災害造成的威脅,確保核設施安全。縱深防禦貫穿於所有與核安全相關的活動,以確保這些活動處於重疊措施的防禦之下。即使出現故障,也可以通過適當的措施檢測、補救或糾正。例如,當縱深防禦的概念應用於核電站的設計時,它至少應包括五個層次的防禦:第壹個層次是防止偏離正常運行和系統故障;第二級是檢測和糾正與正常運行狀態的偏差,以防止預期運行事件升級為事故狀態;第三級是所需的特殊安全設施能引導核電站先達到可控狀態,再達到安全停堆狀態,至少維持壹個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屏障;第四級是在可能已經超過設計基準時,確保放射性釋放保持在盡可能低的水平。第五級是降低事故工況下可能導致的潛在放射性物質釋放所造成的放射性後果。

獨立監督

是指核安全監督管理相關部門對核安全的獨立監管。其實質是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能夠在不受其他主體不當影響的情況下,對核安全相關問題做出決策,具備履行法律規定的核安全監管職責的能力。獨立監管是國際通行做法,相關國際公約和國內法都有規定。例如,國際原子能機構出版的《核法律手冊》規定,《核安全法》特別強調建立監管機構,其安全決策不受任何參與發展或推廣核能的實體或組織的幹涉。在發生涉及安全的核技術相關重大風險時,其他利益相關方必須服從監管機構的獨立和專業判斷。美國《能源重組法》規定,美國核管理委員會獨立行使核安全監督權;日本《原子能規制委員會設置法》規定,原子能規制委員會獨立監督國家核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安全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核安全管理工作。國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相關工作。核安全工作涉及多個部門,每個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相對獨立地行使自己的職責。同時也要統籌協調,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不允許畫地為牢,以鄰為壑。管理行業必須管理安全,管理發展必須管理安全,獨立監管原則並不排斥能源主管部門作為核電行業主管部門對核電企業的監管。

全面擔保

它意味著核安全相關活動的全過程將從各個方面得到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不留死角。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壹是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工業部、能源部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核安全管理,嚴格執法。二是核設施運營單位和向其提供設備、工程和服務的單位認真遵守法律法規要求,確保設備性能符合核安全標準要求,工程和服務符合核安全相關要求。三是充分發揮公眾在核安全治理中的參與和監督作用。第四,對核能開發利用的全產業鏈(核燃料循環過程)進行事前監督和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後處理和緩解。

  • 上一篇:國際金融法的本質特征
  • 下一篇:急!張和李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各自要承擔什麽責任?如果妳是壹名法官,妳應該怎麽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