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非法行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為他人實施避孕復通手術、假避孕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概念及其構成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為他人治病的嚴重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醫療衛生工作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醫療實踐是關系到人們生命健康的特殊職業。所以國家對這個行業的管理極其嚴格。不僅對執業醫師的資格進行了嚴格的限制,還要求執業醫師除了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條件外,還要具備壹定的技術資格,以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並且對醫療執業活動制定了壹套管理規範和制度,促進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已經建立的良好的醫療衛生管理秩序,而且由於非法行醫者不具備執業資格和條件,往往侵犯了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本罪侵犯了公眾健康。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
非法行醫是指無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活動和擅自從事醫療活動。該條所說的醫師未取得營業執照而取得行醫資格的,不屬於非法行醫。
情節嚴重的,壹般指非法行醫,屢教不改;詐騙金額較大的;對病人健康的損害等等。“嚴重損害患者健康”是指國務院1987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中提到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次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嚴重殘疾或功能障礙的事故。三級醫療事故是指患者的殘疾或功能障礙。
嚴重損害患者健康並導致患者死亡的,屬於適用從重法律處罰的情形。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但壹般是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者。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發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醫療活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員開展診療活動的,屬於非法行醫。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行為人在造成患者傷亡的結果中,犯的是間接故意而非專業過失。因為,就認知因素而言,行為人意識到自己缺乏醫療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意識到如果得不到有效及時的治療,患者將會致殘直至死亡,所以不屬於過失過錯;在意誌方面,無視病人的殘疾和死亡,任其放縱。
第二,識別
(壹)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可能在客觀上造成患者的死亡或嚴重損害患者的健康。它們的主要區別如下:
(1)題目不壹樣。本罪的主體是不具備行醫資格的人,後壹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
(2)主觀差異。本罪是壹個人對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後果的心理態度,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前罪對嚴重不良後果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中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健康後果的原因可以表現為責任過失或者技術過失,後壹種犯罪僅限於責任過失,技術過失不構成犯罪。
(二)通過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行為造成了傷亡的後果,不同的是: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而後兩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2)主觀差異。本罪對嚴重不良後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後兩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包括過失。
(3)場合不同。本罪發生在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過程中,後兩罪發生的場合不限於此。
(4)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和公共衛生的管理制度,而後兩罪侵犯的只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而不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罪與過失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罪的界限。
三起犯罪都造成了人員傷亡,區別在於:
(1)題目不壹樣。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而後兩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2)主觀差異。本罪對嚴重不良後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後兩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不包括間接故意。
(3)場合不同。
(4)對象不同。
第三,懲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