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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與道路交通活動相關的個人和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壹、預防為主、嚴格管理。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組織全社會參與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道路交通狀況,每五年制定壹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工作目標,提出管理對策,保障經費,組織實施。

對道路交通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安監、交通、建設、農機、工商、質監、衛生、規劃、教育、水利、監察等部門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第六條道路管理單位、車輛所有人以及其他有關個人和組織應當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義務。

個人和組織有權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二章交通安全責任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和交通應急保障機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定期組織評估交通安全狀況。對重大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所轄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車輛登記和駕駛人員審驗,嚴格公正執法,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可以雇人協助疏導交通,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受聘人員不受行政處罰。

交通運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設置和完善所轄道路、橋梁的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等交通設施,及時消除道路安全隱患,保證道路完好,並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運輸企業、客運站、營運車輛和駕駛人員的道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協調、監督道路交通安全措施和責任的落實,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交通安全專項檢查。第九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定期對公眾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發布交通安全公益廣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識,及時公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中小學應當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情況納入品行考核。第十條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實施內部交通安全管理,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制度;

(二)確定壹名負責人組織實施內部交通安全工作;

(三)保證交通安全投入和改善安全條件;

(四)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五)做好機動車維修、保養和安全檢查,保持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及時消除隱患;

(六)聘用機動車駕駛人的,應當登記駕駛證和身份證明;

(七)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交通事故多發單位和交通事故多發路段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落實交通安全責任,整改交通安全隱患,完善交通安全措施,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第十壹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二)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方法檢驗機動車;

(3)使用的檢測裝置(儀器)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檢測裝置不得使用;

(四)向車輛檢驗人員出具檢驗報告;

(五)建立檢驗車輛的交通安全技術檔案;

(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收費;

(七)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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