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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沒收和扣押財物管理條例(2022)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對罰沒財物的管理,防止國家財產流失,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執法機關對罰沒財物的管理等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罰沒財物,是指罰款、罰金、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沒收的存款、個人財產等。,包括依據執法機關依法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追繳、收繳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罰款決定、生效裁定或者判決取得的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等財產權利。

本條例所稱扣押財物,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強制扣押的財物,以及為決定取保候審、中止行政拘留而依法收取的保證金。

本條例所稱執法機關,是指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罰沒收入,是指罰款、罰金等現金收入、罰沒財物處置收入及其孳息。第四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制定罰沒財物管理制度,按照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各有關單位的罰沒財物管理工作。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市、縣財政部門的罰沒財物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省級執法機關應當制定本系統扣押財物管理制度,指導和規範本系統扣押財物管理工作。但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本系統扣押財物管理制度的除外。第五條本省依法對罰沒扣押物品實行集中統壹管理。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現有執法機關罰沒財物管理機構中確定集中管理機構,優先利用現有資源作為罰沒扣押物品的集中存放場所。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六條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罰沒財物集中管理機構之前,罰沒財物由執法機關管理。第七條執法機關和罰沒財物集中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罰沒財物管理業務規範,履行罰沒財物管理主體責任,依法妥善保管和及時處置罰沒財物。第八條執法機關和罰沒財物集中管理機構應當實行罰沒財物收繳和保管分離,加強罰沒財物財務核算,設立專門賬簿,建立驗收、保管、移交、處置、罰沒收入上繳、對賬等管理制度。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使用、非法借用(轉移)、交換、私分、私分、損毀或者擅自處理罰沒財物。

沒收、扣押的財物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第二章罰沒財物管理第壹節保管第十條各級執法機關和罰沒財物集中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安全、高效、方便、經濟的原則,使用下列倉庫存放和保管罰沒財物:

(壹)執法機關涉案物品存放倉庫;

(二)沒收、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的倉庫;

(3)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社會倉庫。第十壹條倉庫的儲存條件、儲存措施和管理方法應當符合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盜等基本安全要求,並符合儲存罰沒物品的特點。應安裝視頻監控和防盜報警等安全設備。第十二條執法機關、罰沒財物集中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罰沒財物保管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和單據管理,包括:

(壹)建立臺賬制度,對收繳的罰沒物資必須進行清點登記,清晰、準確、全面地反映罰沒物資的主要屬性和特征,完整記錄從入庫到處置的全過程。

(二)建立分類存放制度,對於不同類型的罰沒物品,應分類存放。對沒收的文物、文物藝術品、貴金屬、珠寶等貴重物品,應當在交接、入庫、保管、保管的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並做好封存。

(三)建立安全制度,落實人員責任,保證罰沒物品的妥善保管。

(四)建立盤點制度,做到賬物相符。定期向財務部門匯報罰沒物資的管理情況。第十三條倉庫應當根據管理職責,持執法機關或者罰沒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批準的書面憑證或者文件辦理出庫手續,並在登記的出庫清單上列明,由經辦人和收貨人簽字,確保出庫清單與批準文件和出庫物品壹致。

倉庫無正當理由不得阻礙符合發貨規定和程序的物品的發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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