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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是什麽?

環保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是什麽?環保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也就是妳們當地的環保部門,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記錄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法律文書。環境行政處罰的定義是指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對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的壹種行政處分。雖然環境行政處罰和環境行政處罰都是環境行政主體作出的制裁,但它們是根本不同的行政處罰,其區別主要表現在:1。制裁的對象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和制裁的對象是違反環境行政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環境行政處罰的對象僅限於環境行政主體系統內的公務員。2.采取不同的形式。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重新安裝或者使用、責令支付消除汙染費用、責令賠償國家損失等。行政處分有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3.行為的性質是不同的。環境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為基礎;環境行政處罰是基於行政隸屬關系的內部行政行為。4.法律法規不壹樣。環境行政處罰的依據是《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汙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環境行政處罰由《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行政監察條例》等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範調整。5.有不同的解脫方式。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環境行政相對人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務員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申訴。環境行政處罰程序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破壞或汙染環境的違法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的步驟、過程和方式。根據《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環境行政處罰程序包括處罰決定程序和處罰執行程序,其中決定程序又可分為簡易程序、壹般程序和聽證程序。[3]壹、環境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壹)決定程序* * *適用同壹原則《行政處罰法》第30條、31條、第32條規定了同壹決定程序原則。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和聽證程序中都必須遵循這些原則,包括:1。只有查明事實後才能給予處罰。2.行政主體有告知義務。即行政主體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3.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主體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二)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當場實施的過程,包括步驟、方法、時限、形式等。簡易程序的設置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環境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壹是違法事實確鑿。它有兩層含義:壹是有證據證明環境行政違法事實的存在;第二,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應當充分。第二,有法律依據。第壹,在事實確鑿的情況下,違法行為也必須依法懲處。第二,適用簡易程序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罰款限額。第三,罰款數額小或者是警告處分。小額罰款的限額是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環境行政執法人員適用簡易程序必須遵循以下步驟:1。表明妳的身份。即執法人員應當出示環境監察執法證件,佩戴環境監察徽章,表明自己是合法的執法主體。2.說明原因。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處罰的理由和法律依據。3.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進行口頭答辯,環境執法人員應當進行正確、全面的口頭答辯。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有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或者罰款數額、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環境行政機關名稱以及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5.送貨。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按照法定格式完成處罰決定後,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6.歸檔。相關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將處罰決定書存根或者復印件上交,或者在下級機關登記處罰基本事項。登記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被處罰人姓名、單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或者罰款數額、處罰時間和地點、執法人員姓名等。(三)壹般程序壹般程序又稱壹般程序,是環境執法主體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應當經過的正常的基本程序。這種程序是比較嚴格和完整的,也是應用最廣泛的。主要步驟如下:1。記錄在案。立案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控告材料和自己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有必要對環境行政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並決定進行調查處理的活動。應填寫專門的立案報告表,立案後應指定承辦人負責案件的調查工作。2.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辦案人員調查核實案件事實,收集證據的過程。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主體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環境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環境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可以采取抽樣的方法進行取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3.查看調查結果。調查結束後,辦案人員應當對事實結論和處理結論提出書面意見,經環境行政主體負責人審核同意。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裁決作出前,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當事人的姓名、住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五)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最後,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5.處罰決定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環境執法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轉遞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四)聽證程序聽證程序是壹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是行政處罰中最嚴格的程序之壹。行政處罰法設立聽證程序的目的是為了加強行政處罰活動的民主化和公開化,保證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聽證程序主要適用於下列行政處罰:(1)責令停產停業處罰;(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處罰;(3)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比如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應當適用聽證程序的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以上的罰款。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活動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以外的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5.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1至2人為代理人;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違法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7.聽證應當記錄在案;筆錄經審核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聽證結束後,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情況和聽證筆錄,對是否處罰當事人以及給予何種處罰作出最終決定。二、環境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執行程序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被處罰人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性活動。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行政主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處以罰款;(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環保局的行政處罰壹般是處罰破壞環境的輕微案件,處罰的對象壹般是壹些工廠。環境與經濟的友好發展也是中國的發展戰略之壹。所以在環保方面,近年來,國內有很多相關的政策。也處罰了很多違法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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