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思
公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或為某種目的而設立的組織。根據中國現行《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兩類公司都是法人(《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投資者可以通過有限責任得到保護。
公司壹般是指在法定登記機關登記註冊的壹類營利性法人團體。據方教授考證,該公司曾被稱為“公所”,這是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專有名稱。在壹百多年的歷史中,中文的“公司”壹詞在不斷的誤解和重新解釋中,逐漸清晰了現在的含義。
公司的法律定義:
公司是壹種企業組織形式。嚴格來說,公司是指股東依法設立的營利性法人團體。換句話說,公司是按照壹定的組織形式組建的經濟實體。壹般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組織。它的使命是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來實現投資者利益最大化和交換收益。它是社會發展的產物,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而發展。公司壹般都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統稱為法人。
在公司的概念中,它壹般包括四個要素:
1,依法成立
公司是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的取得需要國家承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取得國家有關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等文件;
2、以營利為目的
股東出資組建公司的目的是通過公司的經營活動獲取利潤,營利性成為公司的重要要素,區別於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為目的的國家機關和非商業性公司。以從事行政管理為目的和主要活動的公司不應該被稱為公司,因為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公司。
3.獨立法人
公司必須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經營活動的基礎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我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企業法人。”公司法人必須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條件。
公司分類:
公司的主要形式有有限公司、個人無限公司、合夥無限公司和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於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
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從西方公司理論的角度來看,公司可以根據不同的條件進行多種分類。比如根據是否適用有限責任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
我國《公司法》第二條對公司的分類是根據設立公司的特點和適應社會經濟的需要而作出的。但是,並沒有排除其他公司形式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容易接受。
有限責任公司最顯著的特征是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重要特征是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本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除《公司法》第二條規定的分類外,常見的分類方法有以下幾種:根據股東承擔責任的不同形式;根據公司不同的信用標準;根據不同的股東和股票是否可以轉讓來劃分;根據公司的國籍;根據壹個公司對另壹個公司的控制和依賴;根據公司內部管轄體系,常見的分類方法有七種。
公司的特點:
在市場經濟中,與其他市場主體相比,公司具有以下優勢:
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社會化、市場化發展到壹定程度的必然結果,是市場機制主導社會經濟運行、社會資源配置主要由市場機制調節的經濟。市場經濟要求平等的市場主體遵循等價交換原則;通過公平競爭,從市場獲取和提供商品,促進整個市場的合理流動,實現結構的優化和資源的合理配置。市場經濟的要求決定了市場主體必須有明確界定的產權,必須是獨立平等的。法人制度以其獨特的性質,使法人在市場經濟中發揮了主要作用。作為壹種法人形式,公司的特點完全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這必然使城市公司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而且公司由於自身的優勢,成為最典型的企業法人,在市場經濟主體中占有重要地位。與其他市場參與者相比,公司的優勢明顯如下:
1.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決定了投資公司的股東既能滿足投資者謀取利益的需要,又能將其承擔的風險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增加其投資積極性。
2.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社會上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廣泛籌集資金,便於組建大型企業。
3.公司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的原則,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獨特的組織結構使公司的資本和經營趨於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實現投資者的目標。
5.公司形式完全脫離個人色彩,是資本的永久組合。股東的個人生存安全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所以公司存續時間長,穩定性高。我國《公司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設立的公司;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說,我國公司法只規定了兩類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對這壹法律規定的理解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壹種觀點認為;我國公司法不承認無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其他公司形式;不能創建其他公司形式。另壹個值得高興的地方是,這壹條並不禁止適用《公司法》以外的法律創建其他形式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