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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建築裝飾市場秩序,保證建築裝飾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建築裝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築裝飾,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的內部和外部空間達到壹定的工程質量和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的外部和內部進行裝飾的工程建設活動。

建築裝修按使用目的分為公共空間裝修和家庭居室裝修。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裝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軍事設施、人民防空、建築幕墻等特殊工程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省建築裝飾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建築裝飾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規定;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建築裝飾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裝飾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建築裝飾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築裝飾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

省農墾總局、分局、省森工總局和管理局負責墾區和國有森工林區建築裝飾的監督管理,並接受省建築裝飾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五條發展改革、勞動、工商、環保、衛生、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建築裝飾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建築裝飾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引導和支持行業協會為企業服務。第二章資質管理第七條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相應的活動,並在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自行完成。

資質證書不得轉讓或轉借。第八條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與所提供服務相適應的生產工具和設備;

(三)與所提供服務相適應的活動經費;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五)配備相應的專業設計人員或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第九條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監理活動的機構,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適應的管理手段、設備和資金,並配備相應的工程監理人員和管理人員。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監理活動的機構應當遵循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規範、驗收規範、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對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進行監督管理。第十條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招標代理活動的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取得相應資質後,方可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招標代理活動。

建築裝飾工程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非法或者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第十壹條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室內環境質量和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機構,應當經計量認證合格後,方可從事相應的檢驗檢測活動。第十二條從事建築裝飾活動的設計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資格證書,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活動。

從事建築裝飾活動的技術工人應當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培訓,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在規定的專業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活動。第三章公共空間裝飾裝修管理第十三條本規定所稱公共空間裝飾裝修,是指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以外的用於公共目的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裝飾裝修活動。

需要裝飾公共空間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公共空間裝飾人)應當選擇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要求的單位承擔公共空間裝飾工程。第十四條公共空間裝飾工程應當依法簽訂施工合同,並使用統壹的合同示範文本。合同示範文本由省建築裝飾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第十五條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建築裝飾裝修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發包和承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拆分項目或者其他方式規避招標和政府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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