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導言
起源於1997下半年的亞洲金融危機,首先沖擊了泰國、印尼、韓國和馬來西亞的經濟,隨後在1998年底席卷了菲律賓、香港、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對當前亞洲和其他地區(如巴西、俄羅斯)金融危機的實質要有清醒的認識。金融危機的背後隱藏著深刻的經濟危機,並可能進壹步誘發政治和社會危機。盡管面對東南亞金融風暴,中國金融市場和人民幣幣值保持了相對穩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監管薄弱,金融秩序仍需整頓。1998 2月9日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有效機制”。因此,我們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當前中國的法治,從制度上防範金融危機。
壹國金融危機的爆發,既有國內原因(內因),也有國際環境原因(外因);就內在因素而言,既包括公民社會和市場機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隱患,也包括政治國家和政府幹預誘發的金融隱患。因此,要從根本上防範金融危機,必須對癥下藥,從公法和私法(民商法)兩個層面構建防範金融危機的法律機制。限於篇幅,本文僅從國內公法和國內私法兩個角度探討金融危機的防範。當然,也需要從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的角度探討國際金融秩序和經濟秩序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加強各國的立法協調和金融監管合作。
第二,從公法的角度看,政府幹預在防範金融危機中的應有作用
(壹)政府過度幹預,不可能有效預防和化解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而只會加劇和促進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
現在有壹種觀點認為,中國目前之所以能挺過金融危機,是因為政府對經濟生活進行了有效幹預,於是開始懷疑市場機制的作用,認為市場機制不如政府幹預可靠。筆者認為,必須承認以下事實:中國目前能夠挺過金融危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正確及時的政府幹預,也有改革開放20年來逐步形成的堅實的基本市場經濟制度框架;亞洲金融危機對中國的經濟生活產生了負面影響,而且這種影響可能會繼續加深;雖然人民幣在中國的匯率是穩定的,但中國也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中國存在許多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隱患。
毫無疑問,為了避免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陰影,中國離不開政府幹預;即使亞洲金融危機已經過去,我們仍然應該充分發揮政府幹預的積極作用。但問題在於如何界定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範圍,如何處理政府幹預的“看得見的手”與市場機制的“看不見的手”的關系,如何規範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行為。如果壹味相信政府幹預的萬能性,不重視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壹味縱容和鼓勵不符合公正、效率和法治精神的政府幹預,不僅會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最終建立,還會加劇和促進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成功是小河,失敗是小河。過去,人們常常把“亞洲經濟奇跡”歸功於政府的強力幹預;今天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在很大程度上歸因於政府的強力和過度幹預。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腐敗行政、低效行政、暗箱行政本身就是財政隱患;審批過多本身就是金融風險。
(二)為了防範金融風險,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必須限制在五個層次。
正確界定市場經濟中政府幹預的範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既要重視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又要重視政府在彌補市場機制缺陷、維護良好市場秩序中的引導和矯正作用;既要著眼於塑造和保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市民社會,又要防止政府行政權力對商法自治領域的不當侵入,還要加強政府在經濟生活中應有權威的協調和確立;要告別政府萬能論,避免重復政府包辦壹切的老調;要摒棄政府不作為論,反對不分青紅皂白地弱化政府職能;要堅決改變和廢除政府直接管理企業的舊職能,創造性地拓展和發展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新職能。
上述理念已成為中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主導思想。但是,把想法變成現實比表達清楚更難。在操作層面,如何解決政府幹預與市場機制、企業自治之間的銜接與契合,似乎還缺乏深入的探討。筆者認為,以經濟行政機關與企業的關系為坐標,可以從以下五個層面觀察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
1?尊重企業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簡稱尊重介入)。
這是第壹層次的幹預。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則或意思自治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這壹原則,企業有權在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範圍和限度內,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種商事活動,為自己創設壹定的商事權利,設定壹定的商事義務。國家對此只能被動確認和保護,而不能主動幹預和阻礙。企業商法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需要和體現,也是現代商法和經濟法的共同基礎。企業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可以引申為三個基本原則:(1)尊重企業財產所有權(絕對或不可侵犯的所有權)原則。企業的生存和盈利要求企業擁有真正的財產所有權(包括法人所有權),尤其是可利用的資源,最典型的包括資本、勞動力、管理和技術。(2)商事行為自由原則(包括契約自由)。盡管當代壹些法學家哀嘆契約的死亡,但契約自由作為商法的壹項基本原則並沒有動搖。(3)過錯責任原則。在經營過程中,誰有過錯,誰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營風險。這壹原則有利於鼓勵企業放心大膽地開展商業流通,締結各種商業關系,更好地實現利潤最大化。
在市場經濟社會,市場風險和金融隱患無處不在。企業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和誠信原則要求建立利益與風險、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機制,實現決策權、利益與風險的企業化和去中心化,在微觀層面自動、公平地抑制制度性金融危機的爆發。這種對沖功能表現在兩個層面:壹是有利於市場風險與政治國家的隔離,既避免了政治國家制造的市場風險,又將現有的市場風險限制在市場機制之內,從而防止了市場風險對政治國家的影響;其次,市場風險可以在市場主體之間合理分配,實現市場機制自身對市場風險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壹般情況下,債務人違約、資不抵債和企業破產不會誘發制度性金融風險和信用危機。可見,為了避免政府幹預導致不必要的金融風險,避免全體納稅人和全社會承擔不應由自己承擔的金融風險,必須強調企業商法自治、誠實信用、契約自由、自我負責等基本市場規則。
當前,經濟行政機關轉型的重要內容是尊重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由,熱情推進企業主體的商業化、公司化、平等化,促進企業行為的市場化、自由化、契約化、競爭化、公平公正、規範化和誠信化。政府作為市場經濟中的“裁判員”,應主動退出資源配置活動,不得隨意越過市場,直接幹預企業的投融資等商業活動,不得與民爭利。政府投資項目要精準精準,把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在刀刃上。重復建設、重復投資本身就是財務隱患。強調企業自治或企業自主,是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實現商事權利從政府回歸企業的關鍵。因為大部分商業活動都是通過看不見的手,也就是市場主體個體的自我調節機制來實現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尊重幹預意味著不幹預和少幹預;微觀幹預最少的經濟行政機關是最好的經濟行政機關。
鑒於我國多年的計劃經濟體制,政府尚未完全養成自覺尊重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習慣,政府的這種尊重義務應作為當前我國經濟行政機關對企業的首要義務。在實踐中做到這壹點,就要打破人們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固有觀念,盲目迷信國家和政府,甚至認為國家和政府是萬能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壹個相當長的階段,我國將實行“小政府、大市場、大社會”的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和政府不可能為公民和企業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壹攬子福利,從而取消公民和企業的自我奮鬥。
2?對企業公平競爭和公平交易的保護應該是有序的(簡稱保護性幹預)。
這是第二層次的幹預。僅僅尊重企業商法的自治是不夠的。因為企業的經營自由,在非法利益和不良動機的驅使下,可能會被濫用。假冒偽劣、限購排擠、商業賄賂、商業欺詐、虛假廣告、非法傳銷、傾銷、搭售、操縱投標、行政壟斷、經濟壟斷等醜惡的商業現象也會滋生蔓延。沒有健全的市場管理法治,消費者和企業就沒有公平交易、公平競爭的舞臺,政府宏觀調控的信號就會被扭曲,從而誤導企業的行為。沒有規則,就沒有方圓。政府要堅決制止和反對損害消費者和競爭對手利益的違法和不正當行為,為企業和經濟組織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和公平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維護成熟、開放、誠信、公平、統壹的覆蓋各種生產要素的社會主義市場。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的公平、公開和公正,經濟行政機關必須發揮其應有的保護職能。但是,政府不應該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競爭,設置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不僅保護落後,壓制競爭;而且阻礙了全國大市場的資金流、物流、信息流的流通,深層次隱藏著金融隱患。所謂“地方保護主義是臭豆腐,聞著臭,吃著香”的務實態度必須糾正。保護性幹預和尊重性幹預密切相關。因為,保護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公平交易要有序,實際上就是保護企業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不被濫用。但是,應當明確的是,違反企業商法自治原則並不必然導致行政權力的介入。很多時候,民商法博大精深、系統完備的原則和制度,包括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合同制度、民事侵權制度、民事責任制度,足以被企業和市場主體自覺援引,從而根除違法不當的市場行為,理順受害者與違法不當行為人的利益關系,恢復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權力的介入導致違法不當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與違法不當行為人之間私法關系的重新調整。經濟行政機關以行政罰款代替民事賠償,更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