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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查

我市法院執行工作的主要成績

2000年以來,我市兩級人民法院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堅持公正司法目標,樹立執法為民理念,推進執行改革,積極探索執行新路子,加強執行管理,認真開展清理執行案件專項活動,執行了壹大批疑難案件,取得了壹定成效。通過活動的開展,依法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司法權威,努力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經濟發展。

積極推進執行體制改革,開展執行標準化工作。根據執行體制的新要求,2003年初,我市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和省人民法院的工作安排,對執行機構進行了改革,建立了執行權和被執行權分別行使的工作機制,防止執行權過度集中和濫用,促進執行公正;建立法院執行統壹管理、統壹指揮、統壹協調的領導管理機制,理順上下級法院的機構銜接和工作關系,初步形成地方執行與委托執行並行的執行新格局;建立指定執行、提升執行、交叉執行、聯合執行制度。

針對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明確提出規範執行管理,先後編制出臺了《執行改革與規範》等3個執行規範性文件,多次召開全市法院規範執行工作會議。通過狠抓執行工作的規範化建設,總結經驗,監督執行,提高了執行工作的績效。

針對執行中評估拍賣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委托評估拍賣改革,對委托評估拍賣實行集中管理,財產評估、審計、拍賣全部在壹個部門辦理,委托事項全部采用搖球方式選定,為保證執行權的廉潔高效行使發揮了積極作用。

采取多種實施措施,加大實施力度。“執行難”問題壹直是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也是法院工作中的難點。在黨委的領導下,在各方面的支持下,我市法院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依法審結了壹批“老大難”案件。壹是加強對執行工作的領導,成立由院長任組長的執行工作領導小組,指導開展“執行競賽”和款物清理等專項活動,全面清理積案。二是加強執行力度。為解決執行逾期問題,加強了案件流程管理,加快了各辦案環節的運行速度;為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幹擾,通過執行逐級上報、交叉執行、指定執行等方式,解決了壹批積案。第三,積極探索有效的執法方式。針對當前執行案件數量多、被執行人查找難、被執行財產查找難、被執行人協助難、被執行財產移動難等困難,加大執行力度,通過在新聞媒體公布“賴賬者”名單、限制賴賬者高消費等措施,督促被執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決。四是強調文明執行,重視執行的社會效果,加強調解,努力形成重視調解的良好工作氛圍,在執行過程中與當事人溝通,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督促當事人自願履行義務或達成和解協議,努力化解社會矛盾,營造和諧的執法環境。

加強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幹警素質。針對執行隊伍素質不高和存在的執紀作風問題,我市法院利用機構改革契機,優化隊伍結構,積極開展執行隊伍教育整頓,加強執行隊伍建設。近年來,組織開展了執行隊伍教育整頓、作風建設年等壹系列學習教育活動,提高了執行幹警的整體政治思想素質。為提高隊伍的專業素質,舉辦新頒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培訓班,並邀請法律專家講解新實施的法律。壹些基層法院制定了每周召開執行工作分析會的制度,由院領導和法官輪流介紹執行工作的經驗教訓,分析案例,實行以訓代會,提高執行幹警的業務素質。同時,建立了執行的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執行隊伍的監督管理。

執行中的問題和困難。

壹是執行隊伍素質不高,執行工作基礎有待夯實。

——執行法官法律服務水平參差不齊。壹些法院執行法官的法律意識還不強,少數幹警學歷低、法律專業素質低、辦案能力差,不能適應當前執行工作的需要。部分幹警缺乏執行藝術,方法簡單,措施不及時,時機把握不準確,導致部分案件未能達到最佳執行效果。個別法院甚至挪用、占用執行經費和物資,損害當事人利益。近年來,我市已有3名法院領導因挪用執行經費或通報批評,某上級法院受到處分。壹些執法幹警有時重實體執行輕法定程序,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行,人為造成壹些案件長期無法執行。有的執行幹警隨意追加被執行人,隨意處理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久拖不決、消極執行現象依然突出,暫緩執行隨意性大。有些案件記錄不全,引起不必要的糾紛。部分執行法官過分強調債權人財產的舉證責任,忽視法院積極調查、控制財產的職責,措施不及時。壹些執行法官為了追求高結案率,在沒有窮盡執行措施的情況下,就任意中止執行。其他法院對久拖不決的“骨頭案”、“釘子案”讓步,或者畏難情緒,聽之任之。此外,在執行中還存在壹些問題,如扣押不規範、扣押過度、凍結等。壹些地方群眾對“執行難、執行亂”現象反映強烈,怨氣較多。

-高管團隊的工作作風有待改進。壹些法官公正執行意識不強,作風不正,缺乏責任意識,案件執行拖延低效,使壹些完全可以執行的案件得不到執行。個別執行法官的不良作風,如玩特權、對當事人和群眾態度惡劣等,仍然難以進入,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壹些法官不守紀律,關於執行行動的信息偶爾被泄露。壹些法官利用手中的權力處理“個人案件”、“金錢案件”、“關系案件”。不應執行或不應執行的違法執行,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權威和公正形象。壹些法官在執行案件時未能很好地溝通和協調。如徐聞縣南山鎮政府拖欠執行工程款案,徐聞法院於2000年6月查封拍賣了6條鋪面,成交價足以償還所欠債務。2002年,該案升級為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在未處理徐聞法院拍賣財產的情況下,執行法官裁定查封南山鎮政府136畝蝦池,不得轉讓、抵押、出租、贈與,並對拍賣物進行評估。2004年,交易失敗,確認徐聞法院拍賣6塊鋪面有效,要求有關部門為買受人辦理相關權證,導致被執行人損失嚴重。近年來,各級人大受理的關於審判不公的信訪數量明顯下降,但投訴法院執行的信訪數量仍然較大。執行難仍然是社會各界關註的焦點。

——審判環節和執行環節缺乏配合。由於審判質量不高,法官審判與執行合作意識不強,壹些執行案件陷入執行困境。有的案件審判階段法律文書質量不高,判決表述存在問題,給執行帶來不確定因素,導致無法執行或執行困難;有些案件審判與執行相脫離,造成執行難。在立案、審理階段保全措施不力,未及時采取需要先行查封、扣押、凍結的措施,錯失執行時機的;有的案件雖然保全,但沒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導致保全的財產被變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有的案件由於法官在查閱生效法律文書的相關問題時給出了不負責任的答案,導致本應很快履行的案件無法執行,導致當事人情緒過於激動,反復上訪。

——內部監督管理有待加強。我市法院執行局設立了執行裁決的機構和執行機構,也制定了相應的規定、制度和辦法。但在具體實施中缺乏深度和力度,未能充分發揮相互制約和監督的作用。執行法官在違法執行案件中懲罰機制和內部監督的缺失,無法對其他執行幹警起到應有的警示和監督作用。法院執行內部管理還存在薄弱環節。壹是案件執行透明度不高。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申請人無法及時了解執行進度,尤其是很多同壹人被執行的案件,不同申請人無法了解被執行款物的分配情況,有的先申請執行的人得到執行,先申請執行的人後來得到執行甚至得不到執行,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信力產生懷疑。有些案件雖然和解了,但當事人長期得不到通知,有時已經執行到位的錢和物不能及時足額支付給申請執行人。二是法院內部考核機制不夠科學,上級法院片面考核高完成率。這樣壹來,所有未辦結的中止案件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終結條件的案件都被計入結案總數,造成了令人費解的現象。壹方面,執行積案居高不下,群眾滿意率不高。另壹方面,法院統計匯總的結案率高達80%以上。導致法院註重表面的執行率,忽視執行的實際效果。第三,法院內部監督機制不健全。比如對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和監督不到位,仍然導致相關人員的財產損失。近年來,盡管法院努力加強執行隊伍建設,但執行法官中違法違紀現象依然突出,有的法官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麻章區法院法官陳國華攜巨款潛逃至今,影響惡劣。

二是司法環境不好,執行障礙多。

——法律法規不完善制約執行。我國目前沒有民事執行法,壹些關於執行的法律規定過於籠統,可操作性有限,缺乏靈活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夠及時,執行工作中的許多新問題無法可依,有的還存在矛盾沖突,在執行過程中難以適應;法律法規對執行機構的設置、執行人員的配置和職責、執行的救濟和監督都沒有明確統壹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協助執行人以及執行程序中的壹些環節可能出現的問題缺乏預見性,缺乏法律約束力。特別是法律和司法解釋缺乏必要的強制手段,對不自願履行判決甚至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進行打擊。這是執行難的重要制度原因。

——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與法律規定相抵觸,適用存在誤區。拍賣評估,尤其是國有資產拍賣評估,受到行政權力的嚴重制約。根據法律規定,協助執行單位不能對協助執行的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反其道而行之,要求法院依據地方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執行財產進行處理。比如廣東省政府文件規定,國有土地出讓必須經過當地土地交易中心拍賣,才能辦理出讓手續。當地政府還要求法院將被執行的土地交給國土部門拍賣。如果法院不執行這個文件,法院依法拍賣的土地就不能轉讓,不僅影響法律的權威,也不能保護競買人的合法權益。

——社會守法意識不強,執行工作難以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和公開市場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債務人資產不透明,調查難以開展。拒絕履行債務沒有受到社會的負面評價,也不受社會約束。單靠法院很難從根本上改變執行工作。部分被執行人存在“欠債有理”、“欠債有利”的思想,對所欠債務拖延不還,有所依賴,缺乏公信力。部分被執行人具有履行判決的能力,但惡意逃廢債務。他們想盡各種辦法轉移、隱匿、分散財產或出境,長期外出以逃避債務。他們下落不明,法院既找不到被執行人,也找不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即使他們想采取強制措施,也無法執行,大大增加了執行難度。與法律對抗的現象越來越多。壹些被執行人公然藐視法律的判決,抗拒法院的執行,辱罵、圍攻、毆打執行法官,甚至唆使、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集體上訪,故意制造事端抗拒法律的執行,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社會上有相當壹部分人對抗拒執行的行為既不制止,也不譴責,反而在壹定程度上縱容,使得被執行人違法的行為有了社會基礎,使得被執行人更加有恃無恐,導致執行難。如徐聞縣人民法院在執行李某案時,采取強制措施將被執行人李某帶回曲界法院。被執行人親屬不僅圍攻、毆打被執行幹警,致使被執行人逃逸,還糾集多人沖擊曲界法院,砸辦公桌、警用鏡等辦公用品,砸曲界法院牌子。壹名法官在曲界法院執行公務時,壹個月內被圍攻毆打三次,社會影響惡劣。特別是涉及行政事業單位、國企破產、交通事故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等。,很難實現。2000年至2007年9月,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中,涉及行政事業單位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 * 108件,僅結案27件,結案率僅為25%,涉及國有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 * 692件,僅結案115件。181件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案件中,僅結案7件,結案率3.9%。相當多的案件以中止執行的方式結案,但案件並沒有真正得到解決。申請人在無法實現債權時,往往采取各種方法糾纏、登門拜訪,向政府和法院施壓,執行局面十分被動。

——保護主義的衍生阻礙了工作的實施。壹些有特定協助義務的單位,如土地、銀行等。,用規範性文件甚至內部文件反對法律,有的幹脆阻撓法院執行,以各種借口刁難執行法官,甚至向被執行人通風報信。例如,在市中院執行雷州市客路鎮政府拖欠工程款壹案中,市中院在農業銀行扣劃被執行人存款時,銀行工作人員采取拖延告知措施,導致款項執行不到位,執行法官被圍攻。赤坎區法院執行赤坎區工商局拖欠社保費案中,7起案件的執行標的加起來只有幾千元,但自2000年判決生效以來,在赤坎區政法委和人大的監督下,該單位仍未自覺履行。地方保護的衍生。在法律法規執行不完善的情況下,衍生出地方保護主義、個人特權等現象,直接影響工作的正常開展。壹些政府和部門領導法制意識淡薄,為了地方和部門的利益而無視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濫用職權,以權代法,非法幹預實施。壹些部門不遵守法律,以各種借口使其難以實施。壹些政府和部門領導將執行視為法院的事,不履行協助執行和配合查詢的法定義務,導致案件久拖不決。很多被執行人公然藐視法律,拒不執行生效判決,借助當地的地緣和人緣優勢編織保護傘,千方百計規避執行。

三、法院經費嚴重不足,影響了工作的順利開展。

關於解決執行難的幾點建議

壹是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綜合治理機制。加強市委對法院執行工作的領導是解決執行難的根本保證,綜合治理執行工作是根除執行難的有效途徑。為此,壹是建議成立由市委相關領導任組長,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相關部門領導為成員的執行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組織領導, 建立統壹管理、統壹協調、高效運行的新機制,有效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切實加大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力度。 二是根據中央政法委〔2005〕52號文件精神,建議市綜治辦將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年度目標考核範圍,對鄉鎮(街道)、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村(社區)履行協助法院執行義務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同時探索建立基層協助執行網絡,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執行工作。三是建立誡勉談話和處理機制。對於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黨員幹部,建議市紀委監察局進行誡勉談話,對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四是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建議市、縣(市、區)政法委對重點執行案件進行督辦,支持法院加大辦案力度,排除阻力和幹擾。

第二,加強法制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全市兩級法院要進壹步宣傳號文件精神。中央11和中央政法委52號文件,充分認識到做好執行工作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事關維護國家法制的法律權威和尊嚴,事關黨的執政能力建設,事關執政為民和公正司法的體現。以“五五”普法為契機,大力宣傳法律實施相關法規,把自覺履行生效判決作為當前普法教育的內容之壹,加深群眾對法院執行工作的了解,消除社會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誤解。努力提高全體公民特別是領導幹部、行政執法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要通過宣傳,提高當事人履行法律文書和風險防範的意識,讓更多的人理解和支持執行,樹立自覺執行和協助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良好社會氛圍,營造寬松的執行環境。

第三,主動溝通協調,建立實施威懾聯動機制。法院要主動加強與土地、房管、銀行等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的溝通。,化解分歧,消除阻力,形成如何協助法院執行的書面文件,減少法院與協助執行的相關部門之間的摩擦。有協助義務的部門在法院進行執行工作調查、處置執行財產時,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不得以內部文件、內部規定為借口拒絕甚至阻撓法院的執行工作,切實提高執行工作效率。法院應將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債務人信息與國土、工商、出入境管理、房產、銀行等其他職能部門共享,並與其建立執行威懾聯動機制,對惡意逃廢債務、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進行網上公告,使其無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無法向銀行貸款、無法註冊企業和個人公司、無法進行高消費、無法出境。可以考慮建立網上信息,防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者隱匿財產,增加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成本和費用,提高執行的威懾力,提高生效裁判文書的自動履行率。

積極爭取黨委、人大和政府對實施工作的領導、監督和支持,主動向黨委和人大報告實施工作。對涉及群眾案件和社會穩定的重大、疑難、阻力大、幹擾大的執行案件,在執行前向黨委、人大請示,尋求支持和幫助,在努力避免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同時,合力解決“執行難”。

第四,多措並舉,加大落實力度。新的民事訴訟法已經頒布實施,新法中有很多硬性規定加強實施。我們要認真學習、深刻理解和充分運用現有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在此基礎上,要拓寬思路,積極探索,不斷創新實施方式和方法。根據執行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執行措施,以說服教育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為主,強制措施為輔,盡量促使被執行人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對惡意逃廢債務、暴力對抗執行的行為,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強制手段,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搜查、扣劃、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對有能力履行義務但拒絕履行的“老賴”,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督促其自覺履行義務;可以參考其他法院懸賞舉報債務人財產,動員社會力量調查債務人財產的做法;對阻撓或非法阻撓法院執行的,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議每年組織壹到兩次“執行競賽”活動,著力清理執行案件,維護法律權威。二是進壹步落實執行權與審判權相分離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加強對執行的指導和管理,規範執行權行使,規範執行經費和檔案管理,提高執行管理水平,增強執行透明度。提高主動接受人大和社會各界以及案件當事人監督的意識,減少違法執行案件的發生。完善獎懲制度,改革考核方式,激發幹警積極性。三要暢通群眾訴求救濟渠道,做好信訪落實工作。要進壹步完善執行信訪工作機制,重視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審查,采取靈活多樣、積極穩妥的措施處理執行信訪案件。對於被執行人履行能力不強、申請人屬於社會弱勢群體的案件,要慎重采取暫緩或終止執行措施,耐心做申請人工作,取得理解,減少此類案件的申訴、上訪數量,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第五,加強團隊建設,提高執行力。

六、建設法治政府,切實保障工作落實。加大法院經費投入,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推進征地制度改革,更好地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制度產生於計劃經濟時代。改革開放以來雖幾經修改,但制度框架未變,既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要求,也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存在諸多問題。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四點改革建議:

1,進壹步明晰集體土地產權。

首先,要制定法律,明確界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由誰來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其次,要賦予集體土地所有權完整的權力,允許集體土地依法流轉,盡量減少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限制。第三,進壹步明確了農用地非農建設開發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因為這有利於保護耕地和落實土地基本國策。正如國家有權管理集體土地壹樣,農地非農建設開發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完全權能並不矛盾。建議抓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登記發證,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土地使用權來管理。

2.改革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是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之壹。目前以年產值倍數為基礎的補償方式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利於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法律只設定了賠償倍數的上限而沒有下限,明顯不合理。征地補償應當按照征地時的實際用地情況進行補償。反映土地補償費的地價應該是市場價格,征地補償應該引入市場機制用市場價值來補償,可以通過評估來確定。就農用地而言,可以根據農用地分等定級結果,結合我國正在進行的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對農用地進行評價。

確定征地補償標準的另壹個有效途徑是科學評估該區域的綜合地價,根據該區域的綜合地價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補償項目和市場因素,特別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應在地區綜合地價中綜合考慮。這種補償方式與權利市值補償方式具有相同的效果,但更全面,體現了同地同價的原則。

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地農民失去就業或生計保障的補償項目。如果土地補償費已按市場價格補償,不考慮社會制度的本質特征和農民生計保障對土地的依賴,可將安置補助費並入土地補償費或不安置補助費項,實際上是考慮農地非農建設發展權的增值分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是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產權的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是勞動者物化勞動凝結的活勞動,可以也應該用固定的市場損失來補償。

目前有壹定代表性的觀點認為,征地範圍不清導致征地權被濫用,侵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從征地改革入手,首先要界定和縮小征地範圍,區分公共用地和經營性用地。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民營經濟的合法地位已經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民間資本已經進入社會的各個領域。公有土地和商業土地的區分,實際上排除了民營經濟的征地。況且公共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也無法界定。同樣是土地所有權轉移,不同用途不同補償,對被征地單位是不公平的,也是無法解釋的。土地征收補償費應補償土地所有權轉移後的損失。以支付不同的征地補償為目的,以公共利益為由,不需要區分公共用地和經營性用地,難以自圓其說,更難以實施。

3.做好征地安置工作。

土地是真正以農業或者以農業為主的農民能夠安身立命的地方。土地不僅是大多數農民的主要生產資料,也是社會保障的替代品,具有生活保障和失業保險的功能。目前各地都在以市場為導向,探索各種可行的方式,總結壹些經驗。但是征地安置不能靠支付安置補助費來解決,也不代表“支持”。征地安置實際上是農民從農業崗位轉移到其他崗位。因此,征地移民應以培訓為重點,政府以培訓為手段,培養農民在其他工作崗位的勞動技能,以適應新工作崗位的勞動技能。政府可以考慮將非農建設的增值發展權與農民共享,可以承擔培訓成本並盈利,但不能盲目強制要求在征地過程中解決農民的所有問題。在經濟發達地區,農民的收入大部分來自農業以外,很難履行“使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規定。通過農民市民化,推進城鎮化,縮小城鄉差距,也可以避免“三無”農民的出現。

4.嚴格規範征地程序。

土地征收的過程是壹個嚴肅的法律過程,必須有嚴格的法律程序。嚴格的征地程序是實現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原則的保障,也是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和農民合法權益的有效措施。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就是保護他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訴權。目前“告知、確認、聽證”和“兩公布壹登記”的程序是有效的,保證了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當然,我們也可以增加公開的內容,比如,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結果和該區域的綜合地價。目前缺少的是“上訴權”的保障。征地是基於國家的強制力,被征地單位只有義務沒有權利保障,不公平。征地是強制性的,征地補償安置要平等協商。僅有“聽證”規定不能保障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應有權益,應賦予被征地單位和農民上訴權。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規範土地征收,還應增加“土地交接”程序。目前土地審批程序是“征供分離”。土地征用權屬於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而土地供應權基本屬於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這恰恰侵害了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權益。由於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與被征地單位和農民沒有利益沖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無法掌握征地費用的支付,征地方案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它可以保證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增加“土地交付”環節後,即使土地供應計劃已經依法批準,被征地單位也有權拒絕交出土地,有效防止地方政府或部門拖欠、挪用、截留征地費用。這樣,就不必規定批準後兩年不執行的,批準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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