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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促進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單獨登記,經批準後有償取得探礦權、采礦權。探礦權、采礦權可以依法有償轉讓。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第四條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發、綜合利用的原則。全省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和開發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環境保護、森林資源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礦山安全等法律法規。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做好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保護,保護探礦權、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勘查區、礦區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八條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科學技術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統壹規劃,優先合理開發利用當地可以開發的礦產資源。第二章礦產資源勘查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勘查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和國務院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第十壹條從事礦產資源勘查的單位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勘查資質證書。第十二條探礦權投資者是探礦權申請人。

國家投資勘查的,國家委托勘查的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 * *聯合出資勘查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探礦權申請人。第十三條探礦權申請人在申請探礦權時,應當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登記申請書和區塊範圍圖申請書;

(二)勘查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

(四)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其附件;

(五)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

(六)勘查工作所依據的地質資料和依法取得的來源證明;

(七)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第十四條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探礦權申請之日起40日內,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探礦權申請人。

準予登記的,探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

不予登記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向探礦權人說明理由。第十五條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年,確需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登記,每次延續不得超過2年。逾期未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勘查許可證自行廢止。第十六條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開工建設。勘探施工期間,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勘探設計和施工完成最低年度勘探投資,不得越界勘探。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現可以開采的礦體後,可以停止相應區塊的最低勘查投入,並可以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保留探礦權。

探礦權人可以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和礦產資源采礦權。第十七條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現符合國家勘查開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的,經原發證機關批準,可以申請開采,並辦理采礦登記手續。

勘查、開采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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