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組織資源調查和環境監測,建立自然資源檔案;
(四)負責保護區的防火巡查、火災監控和日常預防管理;
(五)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
(六)開展與保護區相關的科學研究、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
(七)管理保護區、旅遊等活動;
(八)審核辦理入區手續,負責入區人員的管理和引導;
(九)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資源和環境的各種違法行為。第六條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納入大興安嶺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安排專項資金用於保護區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消防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科學研究。天然林保護工程森林管理費、森林和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費應當用於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第七條保護區可以依法接受國際組織、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用於保護區的開發建設、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等。第八條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提高轄區內單位和個人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意識。
管理局應妥善處理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與當地經濟發展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第九條管理局或其行政主管部門對在保護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和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八條十八站林業局負責保護區的火情監測預報、森林火災撲救和區域防火指揮。第十壹條在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生產設施,不得修建與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不得傾倒垃圾,不得排放汙水和廢氣。
禁止在依法劃定的實驗區和外圍保護區發展危害生態環境的產業。第十二條經批準進入保護區的人員,應當遵守保護區的規定,服從保護區的管理,不得超出規定的範圍和方式活動,不得破壞保護區的資源和環境。第十三條保護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歸管理局。管理局負責保護區內國有土地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墾、破壞或者侵占保護區內的林地和濕地。保護區內非法開墾的國有林地和濕地應當退耕還林,恢復濕地。
禁止擴大保護區現有集體耕地的面積,耕種者不能危及保護區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鼓勵保護區集體耕地發展無公害農業或者退耕還林、恢復濕地。第十四條禁止向保護區水體排放船舶殘油和汙水,禁止向保護區水體傾倒垃圾。第十五條在保護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管理局提交活動成果的副本。因科學研究和教學實驗確需采集標本的,應當經管理局批準,在指定的區域內限量采集。
依托保護區進行的科研實驗所取得的成果,由雙方共享。第十六條出版發行與保護區有關的宣傳品、影視資料、圖片、畫冊、廣告等,應當向管理局提供檔案副本和復印件。第十七條經批準在實驗區內從事旅遊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管理。第十八條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壹)砍伐、毀壞樹木;
(二)擅自采集真菌、野生植物及其繁殖;
(三)狩獵、捕撈、傷害野生動物和水生生物,破壞動物遷徙通道和水生生物遷徙通道,破壞野生動物的巢穴、繁殖地和棲息地;
(四)勘探、開墾、采礦、采石、挖沙、取土、放牧、采藥、建墳、燒柴、野外燒火等。;
(五)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界樁、標誌等設施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