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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發布的哪壹個法規規定電梯維保單位必須取得原生產廠家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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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電梯的安裝、改造和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安裝、改造、維修電梯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四節使用

第三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使用已經取得生產許可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註冊標誌應當置於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安裝維修說明書、監督檢驗合格證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2)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

(三)特種設備日常使用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修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三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向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其運營和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有規定的安全距離和安全防護措施。

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築物及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屬於* * *,* *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人的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 *無人委托的,由* * *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定期自檢,並做好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和維修,並做好記錄。

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壹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收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將定期檢驗標誌置於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壹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定期檢查特種設備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向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出現異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第四十二條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異常情況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三條客運索道和大型遊樂設施投入日常使用前,運營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日常安全檢查,並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和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和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說明、安全註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乘客易於註意的顯著位置。

公眾乘坐或者操作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時,應當遵守安全說明和安全防範措施的要求,服從相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出現異常操作時,應按照安全指南有序撤離。

第四十四條鍋爐用戶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進行。

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在維保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所維保電梯的安全性能,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立即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條電梯投入使用後,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協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做好記錄。

第四十七條特種設備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變更登記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已無改造或者修理價值,或者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註銷手續。

超過前款規定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壽命後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變更使用登記證後,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采取加強檢查、檢測和維護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相關特種設備,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進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誌和定期檢驗標誌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自檢,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檢查和維修並做好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及時申報和接受檢查的;

(五)鍋爐用水(介質)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停止使用相關特種設備,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使用無證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異常情況,未進行全面檢驗,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或者修理價值,或者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辦理使用登記證註銷手續的。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壹)未按照規定執行充裝前後檢查和記錄制度的;

(二)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充裝的氣瓶,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相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操作人員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相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壹)沒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客運索道和大型遊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未對安全附件和安全防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三)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說明、安全註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乘客易於註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九條特種設備事故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責任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壹)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擅離職守、逃匿的;

(二)遲報、謊報或者隱瞞特種設備事故的。

第九十條發生事故,除要求責任單位依法承擔賠償等相應責任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壹條事故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收入6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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