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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揚和完善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意義

構建信用建設長效機制,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完善失信約束體系構建信用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解讀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完善失信約束體系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印發實施。《指導意見》提出,要按照依法合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管理存量的總體思路,進壹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這標誌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入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有助於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制化、規範化水平,依法依規保護各類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項工作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對進壹步完善失信約束體系,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近年來,在習近平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各地區各部門紮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全面推進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加強重點領域信用記錄歸集和披露等方面進行了壹系列有力有效的探索和實踐。 推進中小企業信用融資,開展信用分類監管,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失信突出問題,特別是在信用信息記錄、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方面。

但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壹些地方和領域存在信用信息記錄、失信名單認定、失信聯合懲戒範圍隨意擴大和泛化、信用修復困難、權益保護不到位等問題,對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造成影響。解決這些問題,根本的辦法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鑒於立法過程較長,在相關法律出臺之前,需要進壹步加強制度建設,嚴格規範相關工作,切實保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指導意見》應運而生。

《指導意見》的出臺,有利於進壹步完善失信約束體系,規範公共信用信息範圍、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制化、規範化水平;有利於落實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健全信用建設長效機制,完善覆蓋全社會的征信體系,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等相關要求,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有利於充分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中的作用,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嚴把“三關”,推進社會信用體系規範有序建設

《指導意見》旨在加強和規範行政機關記錄和歸集* * *公共信用信息、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開展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等行為,明確提出了壹系列具體要求,特別是嚴把信用信息記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和失信懲戒“三道關口”,有針對性地解決隨意擴大化、泛化傾向等突出問題,促進社會信用體系規範有序建設。首先,嚴格記錄信用信息。壹方面,科學界定征信納入範圍和程序。在充分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社會信用體系部際聯席會議將組織編制國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各地可根據地方性法規制定適合本地區的補充目錄。行政機關將其掌握的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時,必須嚴格以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的政策文件為依據,從入口控制信用信息範圍。另壹方面,依法規範信用信息披露的範圍和程序。公共信用信息能否公開、能否享有、在何種範圍內* * *將按照合法、必要的原則確定,並在編制信用信息目錄時予以明確,避免信用信息披露的隨意性,防止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其次,嚴格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為“關口”。《指導意見》要求,依法規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和程序。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從依據、標準、程序上界定了嚴格的制度規範。規定只有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四類行為才能列為嚴重失信主體,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大領域。全國範圍內適用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的形式確定,暫不具備條件的,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確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只在地方範圍適用,由地方法規確定。

第三,嚴懲失信。《指導意見》要求,依法開展失信懲戒。在充分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社會信用體系部際聯席會議將組織編制國家失信懲戒措施基本清單,各地可根據地方法規制定適用於本地區的補充清單。減少失信主體權益或者增加失信主體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以具體的失信事實為依據,直接參照現行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的規定。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對已出臺的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 *享受、公示、懲戒、修復等措施進行梳理和評估。不符合本意見要求的,要及時規範和完善。對明確可以保留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設定過渡期,2021年底前更新根據本意見要求需要調整的名單認定標準和程序,過渡期後不符合本意見要求的壹律廢止。

依法依規保護各類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進壹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特別強調了保護權益、審慎適度的原則,提出了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依法依規保護各類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確保失信與懲戒措施相稱、建立健全信用修復配套機制、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等具體措施,進壹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關於知情權的確定和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異議的處理,《指導意見》提出,在作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核實,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反饋結果。

在確保失信行為與懲戒措施過重處罰相當方面,《指導意見》明確規定,按照合法、相關、比例原則,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清單,根據失信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適度懲戒措施,防止輕微懲戒過重。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現行規定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不足為由,在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之外隨意增設懲戒措施,或在法定懲戒標準上加重懲戒。

在健全完善失信信用修復機制方面,《指導意見》指出,凡符合修復條件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從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移除、終止享受公共失信信息或刪除失信信息,充分保障失信主體信用修復權利,鼓勵自我更正,重建信用。

在依法依規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方面,《指導意見》要求,要明確信息查詢權限和程序,建立健全信息查詢登記和審核制度,防止信息泄露。特別強調加強個人隱私保護,禁止終身未經授權、強制授權或壹次性授權采集和使用個人信用信息,嚴守底線。

著力加強法治建設,確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項工作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目前,公務員法、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中小企業支付保障條例等壹批法律法規明確了信用建設條款,上海等9個省(市)出臺了信用建設專項地方性法規,社會信用體系綜合立法也在加快推進。

《指導意見》提出,要著力加強法治建設,確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項工作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壹方面,要加快信用法律法規建設。堅持“應用導向,立法先行”,加快研究推進社會信用法律法規立法進程,理順失信懲戒與行政處罰的關系,夯實法治基礎。對現行法律法規在懲戒失信行為方面存在不足,確需加大懲戒力度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及時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確保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社會信用體系部際聯席會議應當加強對地方社會信用相關立法工作的指導。

另壹方面,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要求,嚴格規範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披露範圍,嚴格規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工作,確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項工作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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