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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反家暴法亮點解讀

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將正式實施。據最高法統計,我國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近10%故意殺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每年約有65438+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90%的施暴者為男性,受害者多為婦女、兒童和老人。以下是我為妳整理的相關解讀。大家壹起參考壹下吧。

第壹部分:簡要解讀反家庭暴力法的亮點

亮點1:對輕微家庭暴力,公安機關可以給予書面警告。

第十九條家庭暴力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書面警告加害人不得再實施家庭暴力,並將警告副本發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

解讀:警告是指公安機關為督促加害人改正違法違規的輕微家庭暴力行為,或者不宜直接行政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而給予的行政指導。江蘇等省公安機關實施的家庭暴力預警制度,可以為國家立法提供實踐參考。行政指導雖然屬於軟法範疇,但在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比如,行為人經警告後實施家庭暴力的,必要時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辦案的酌定加重情節。

亮點二: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病歷可以維權。

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被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解讀:家屬出於維護家族名譽和家族完整的考慮,往往不願意站出來糾正自己的錯誤,也很少註意保護證據材料。法院應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依據職權收集、收集、保存相關證據。其中,病歷可以作為暴力行為及其嚴重程度的證據,是受害者日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依據。

亮點三: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請家庭“禁止令”

第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扶養、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案件期間,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再次傷害受害人;命令罪犯搬出受害者的住所;禁止犯罪者接近受害者;禁止犯罪者處置受害者的住宅和受害者擁有的其他不動產。

解釋:人身安全保護裁決的首要目標是保護受害人,而不是懲罰犯罪者。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防止家庭暴力演變為惡性刑事案件,變事後處罰為事前保護。同時應考慮到行為人對家庭財產的經濟控制很可能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隱患。如果要求被害人就家庭財產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既不經濟也不累贅,因此應將保護範圍擴大到與被害人人身安全相關的財產領域。

亮點四:監護人暴力將被取消監護資格。

第二十五條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經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其監護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法定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但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應當繼續承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解讀: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基層單位應當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家庭教育和指導,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如父母有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承擔相關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暫停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對此,我國《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已經規定了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原則,《反家庭暴力法》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做了進壹步的細化規定。

第二部分:簡要解讀反家庭暴力法的亮點

亮點1:家庭暴力首次由法律界定。

長期以來,家庭暴力不是壹個法律術語,法律也沒有明確禁止,這也是家庭暴力長期存在的原因之壹,而家庭暴力的定義是明確本法調整對象的法律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從行為類型來看,除了身體暴力,顯然還包括精神暴力。實踐中,家庭成員之間的性暴力是客觀存在的,也出現過不少案例。雖然該定義沒有明確列出性暴力,但“同等侵犯”的表述賦予了法官在具體情況下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將性暴力納入“同等”行為類型。

亮點二:* *對與人同居的暴力行為有規定。

《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而是社會保護法。本法附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在附則中,增加了適用條款。生活在同壹家庭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是指反家庭暴力法,該法擴大了家庭暴力主體的適用範圍。同居關系、監護關系、家庭雇傭關系等生活在同壹家庭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可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進行規制。

亮點三:確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五項原則。

《反家庭暴力法》在總則中明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五項原則,即:對家庭暴力零容忍原則;* * *共同責任原則;預防為主,教育、矯治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尊重被害人真實意願和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原則;特殊群體特殊保護原則。

亮點四:從預防到救援壹站式保障

《反家庭暴力法》在處置家庭暴力的章節中,為家庭暴力受害人設置了更加充分的救濟渠道,如呼救、申請庇護、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追究法律責任等,以及更加有利的處理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如調解家庭糾紛、強制報告義務、治安預警制度等。其中,強制報告義務是這部法律的亮點之壹。學校、幼兒園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告。它體現了特殊保護的原則。治安預警制度是這部法律的另壹大亮點。也就是說,家庭暴力情節輕微,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治安預警系統為警察及時幹預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同時明確了告誡書的證據功能,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時,可以根據公安機關的出警筆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並據此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裁定準予離婚並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

對於實施家庭暴力,嚴重傷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法律還專門規定了撤銷監護人制度。

亮點五: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反家暴法首次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從事後的處罰變成了事前預防。根據反家暴法,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盯梢和接觸、責令被申請人搬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別提出,申請人的相關近親屬也納入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範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不再依賴於其他訴訟。如果受害人不想離婚,不想要贍養費,不想要撫養費,也就是不想再挨打,可以單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只要有被濫用的危險,當事人都可以申請。法院“應該”受理案件,而不是“可以”受理,這就為保護受害人提供了壹個硬性途徑。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件“保證”妻子是因家庭暴力而被殺害的。

刑事判決5月,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作峰故意傷害罪作出壹審判決。被告人楊作峰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嚴重,對被害人劉長期實施家庭暴力,並在本案中將被害人傷害致死。其犯罪手段惡劣,犯罪後果嚴重,應依法嚴懲。據此,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楊作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鄰居趙某義說,劉過著可憐的生活。劉的丈夫楊作峰總是看不起劉,經常打她,尤其是在丈夫喝酒的時候。趙某乙經常看到劉被丈夫打得鼻青臉腫。“這些年來,楊作峰因為懷疑劉作風不好,沒有兒子,頻繁實施家暴,多次傷害劉。”公訴機關的起訴書記錄了楊作峰多次遭受家暴的原因。劉的養子小楊說:“從我懂事起,爸爸就經常打媽媽,打了無數次。有壹次我媽跑了,因為我爸壹個月打我媽五次,我媽怕再挨打就跑了。過了壹個月,聽舅舅說,父親寫了保證書,再也不會打母親了。誰知道這次是他殺了她。”

張楊·左鋒當眾寫下的保證書沒能保證她的安全,更不用說救了她的命;那句“保證今後不再毆打劉,否則離婚”成了謊言。

案件沒有證據,法院很難認定是家暴。

壹天,壹名婦女來到甘肅新陽律師事務所,找到律師盧秀芳,說她想提起離婚訴訟。還沒等律師問,女子就開始大哭,不停地喊著“我不想被打,我真的受不了了!”“憑著多年的經驗,盧秀芳初步判斷這是壹起家庭暴力案件。

來者是張莉(化名)。她說,她和丈夫經常因為瑣事發生矛盾,然後丈夫就開始打她。2012,老公不僅打她,還用鉗子拔了她的牙;2013年7月,張莉的丈夫在Xi再次毆打她,並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最終,張莉趁丈夫不註意逃離了住處,以乞討的方式回到了老家寧縣,但她的父母不僅不理解她,反而責怪她。當時,張莉非常絕望,被迫服毒,被路人救了出來。

很快,法院受理了這起離婚案,但讓律師陸和沒想到的是的丈夫沒有出庭辯護。當時,法庭上只有張莉壹個人。陸律師不解:不出庭可能直接影響判決中家暴的認定,因為法庭上只有的個人陳述,沒有證據證明她被虐待。

65438+2月,慶陽市寧縣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已分居兩年多,故應認定原被告夫妻關系已完全破裂,故應支持原告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原被告的已婚子女近年來由被告及其親屬撫養,宜繼續由被告撫養,原告應支付被告的子女撫養費。原告要求分割夫妻財產,被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未提供證據,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判決如下:準予原告、被告離婚;孩子由被告撫養,原告有探望孩子的權利。探視時,被告有協助探視的義務;原告支付被告撫養費23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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