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論證司法證明的基本環節

論證司法證明的基本環節

我們認為證明由五個環節組成:

1,證明主題。證明主體和接受證明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證明主體是以證據說服的主體,是壹個動態的主體。采信證明的主體是采信證據、形成定罪、作出事實判斷的主體,是被動主體。訴訟證明與日常證明的壹個重要區別是,它必須存在於三方當事人之間,首先是對立的當事人,其次是當事人與法官之間。對方當事人是證明活動的進攻者和防守者,當事人和法官是證明活動的實施者和接受者。證明主體是指對立雙方,壹般不允許法官擔任證明主體。特殊情況需要的,需要立法明文規定,只能是例外,起補充作用。證明主體壹般是指承擔證明責任並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是占主導地位的證明主體;但必要時對方也需要提供證據來反駁。當提供證據反駁的責任產生時,他就成為了證明主體,否則他只是壹個潛在的證明主體,而不是現實的證明主體。證明主體是證據的收集者、提供者、交換者和提問者,也是對法官進行說服的主體。因此,證明主體也是壹個壹貫的概念,在訴訟之初就應該確定和明確,並會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對立的證明主體的存在是訴訟證明的顯著特征。壹旦證明主體消失,證明活動也就結束了。

2.證明的對象。證明的對象也是證明的對象。證明主體提供的證據必須具有針對性,即針對雙方有爭議的案件事實。這個案件事實需要證據才能說清楚。當它需要證據才能說清楚的時候,就構成了證明的對象。證明對象來源於實體法的抽象規定,在當事人訴辯之後成為具體的事實主張。這個事實命題是證明主體提供證據證明或反駁的重點。正因為有了證明對象,證明主體才有必要為證明提供證據。訴訟之初就確定了證明對象,也就明確了證明對象的最大範圍。在訴訟過程中,證明任務完成後,證明對象消失;訴訟越向前推進,證明對象的範圍越小;到訴訟結束時,如果證明對象仍然存在,需要證明,但由於訴訟的時效性,不可能證明;如果壹個事實主張仍然是證明對象,那麽主張該事實的證明主體將遭受相應的不利後果。雖然證明對象在本質上不屬於證據法調整的對象,它是由實體法和程序法共同決定和調整的,但它在證明理論及其構成環節中是不可或缺的。

3.舉證責任。舉證責任解決的是由哪壹方當事人提供證據來從事證明活動和完成證明過程的問題。訴訟中有兩個對立的當事人。對於特定的事實主張和爭議的案件事實,只有壹方當事人可以承擔舉證責任。承擔舉證責任的壹方是真正的證明主體,另壹方是相反方向的證明主體,嚴格意義上應該是反證主體。舉證責任對當事人從事證明活動施加了內在的訴訟壓力,也為其舉證證明案件事實提供了實質性的動力。因此,證明責任和證明主體是密切相關的概念:證明責任是證明主體承擔的訴訟責任,證明主體是證明責任的實際負擔者;主體舉證責任的缺失和主體舉證責任的缺失難以成立。舉證責任產生於訴訟之初,存在於訴訟全過程,在爭議事實得到證明時消失。訴訟終結,如果案件相關事實仍未得到證明,舉證責任就成為法院作出實體性判決的依據。誰承擔舉證責任,誰就要承擔訴訟的不利後果。如果舉證責任解除,不會直接體現在裁判文書中;如果不放開舉證責任,就會直接體現在裁判文書中,成為法院判決的最終依據。這就是所謂舉證責任的客觀意義或結果意義。可見,證明責任是證明各個環節中的重要壹環,為證明程序的運行提供了內在的驅動力。當舉證責任消失時,舉證程序也就終結了。

4.證據標準。證明標準是指執法人員應當查明案件事實、當事人應當證明案件事實的程度,具體體現為對證據數量和質量的要求以及對認定全案事實的要求。對證據質量的要求是客觀性、合法性和相關性;對證據數量的要求是“充分”。確定全案證據的要求是“案件事實清楚”、“排除合理懷疑”、“占優勢的可能性”。證明標準從數量上界定了證明責任的範圍,證明責任的輕重由證明標準決定,所以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是緊密聯系的:證明責任是有壹定標準的責任;證明的標準是指向某種責任的標準。舉證責任是最初的負擔,最終的負擔由證明標準來界定。沒有證明標準,就沒有舉證責任。同樣,沒有舉證責任,也就沒有證明標準。所以,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是壹個硬幣的兩面,同時產生,同時毀滅。證明目的被認為達到,或者證明任務被認為完成,是指證明主體提供的證據在質和量上符合證明標準的要求,證明責任被減輕。

5.證明手段。證明手段是指證明什麽。在現代證據制度中,證明手段是指證據。

6.從這個角度來看,證明由證明主體、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明標準和證明手段五大要素構成。證明主體在證明責任的支配下,運用證明手段向證明對象提供證據,這是訴訟證明的本質和運作過程。

  • 上一篇:臨夏現代職業學院有哪些特色專業?專業介紹
  • 下一篇:馬鞍山市工商局組織機構設置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