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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國防教育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國防教育,普及國防知識,增強全民國防觀念,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昆明經濟建設和依法治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法。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第三條國防教育是對公民進行國防觀念、國防知識和軍事技能的教育,是國民教育的組成部分。應納入國民教育總體規劃,認真組織實施。第四條開展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的義務。第五條國防教育應當以愛國主義為核心;堅持長期、有效、穩定的方針;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重點教育與普及教育相結合、現實教育與歷史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註重實效。第二章教育對象、內容和方法第六條國防教育分為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兩個層次。本市重點教育的對象是:

(壹)各級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和工作人員;

(2)企事業單位(含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資企業、私營企業,下同)負責人和管理人員;

(三)現役軍人、民兵和預備役人員;

(4)各類學校的師生;

其他公民接受全民國防教育。第七條國防教育的基本內容是:

(1)國防理論。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無產階級戰爭觀、毛澤東人民戰爭思想、國防建設的指導思想、未來反侵略戰爭的戰略方針、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的關系等基本原理;

(2)國防史。中國歷代國防建設的經驗教訓,中華民族英勇抗擊外來侵略的歷史,中國近現代保家衛國戰爭史,國防史;

(3)國防精神。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民族氣節、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

(四)國防形勢。世界戰略格局、局部戰爭、突發事件和中國周邊軍事形勢的特點和變化;

(五)國防法制。《憲法》、《兵役法》、《軍事設施保護法》、《民兵工作條例》、《征兵工作條例》、《人民防空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有關國防法律法規;

(6)國防常識。國家領土、領海、領空、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歌、武裝力量體系、常規武器和人民防空知識、現代戰爭特點和國防動員常識;

(七)國防科技。國防科學技術的現狀、發展前景和基本知識;

(八)國防經濟。國防經濟發展戰略及國防經濟與國民經濟的關系:

(九)國防體育。國家和軍隊《體育鍛煉標準》及軍事體育活動;

(十)結合昆明地處邊疆、面向東南亞、全方位對外開放、多民族聚居和具有光榮革命傳統等特點,進行維護社會穩定、遵紀守法、民族團結、軍民團結和革命傳統教育。第八條國防教育應當根據不同對象、不同行業的特點組織實施。

(壹)各級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的領導和工作人員,以及大專院校、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和管理人員,應當通過黨校、幹校、團校和幹部輪訓,結合政治理論學習,進行國防教育。學校舉辦的各類幹部輪訓班和培訓班,每期應安排壹次國防教育講座。

(二)現役軍人的國防教育應當按照軍事機關的規定進行。

(三)民兵和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主要結合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征兵和重大節日進行。

(四)學校的國防教育應納入教學計劃,列入考核範圍,分級教育。高等學校、普通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應當結合軍事訓練和學科教學,接受系統的國防教育。中小學國防教育應當按照國家教委頒發的《中小學國防教育大綱(試行)》的要求進行,初中人民防空知識教育也應當納入國防教育的範圍。各學校要結合各學科教學,滲透國防觀念和知識。青少年應當廣泛開展國防體育和國防科技活動,學習軍事技能。

(五)企業、事業單位的國防教育應納入職工政治教育,並列入職工教學計劃。在開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科學文化教育和勞動競賽、技術革新、創建文明單位活動中,要統籌安排國防教育的有關內容,有機結合,統壹組織實施,利用企業各類人員脫產培訓的機會,有計劃地穿插相應的國防教育內容,進行重點教育。

(六)城鎮居民、農民和其他人員,壹般通過廣播、電視、電影、報紙等大眾傳媒並結合重大節日開展國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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