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損害發生後,下列費用可以在實際發生後通過訴訟解決:
1.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在受害人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後的短治療期內是無法完成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可以在進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並完成壹定的治療後,要求加害人支付。
2.適當的整容費用。有些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面部受損,但在治療期內無法完成整形手術。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要求受害者在整容後付款。
3、其他後續治療費用。當後續治療費用通常是由壹些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的,這些治療在壹些醫療周期內無法完成,所以只有在上述治療發生後,受害人才可以要求加害人支付。
二、後續治療費怎麽算?
1.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時(即結案時),患者尚未發生的繼續醫療費用不能以壹次性結算的形式支付。
3、是否繼續治療,應根據專家鑒定組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中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意見;
4.繼續算治療費。《條例》第31條第2款第8項規定,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學護理醫學意見。這壹條款實際上是要求專家鑒定組對患者是否需要繼續治療和護理做出醫學評價。但簡單的醫學鑒定並不能解決具體賠償金額的問題。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壹)醫療費用:因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當根據證據計算支付,但不包括初級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曠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傷殘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自傷殘之月起最高補償3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普及型用具費用計算。(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生前或者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16周歲以下的,提高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供養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9)交通費:根據患者實際需要的交通費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津貼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壹)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傷殘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