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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級銀行從業資格考試考生須知

首先,特別提示

(1)考試當天,考生應做好自身防護工作,提前到達考點配合檢查。請自覺遵守地方政府、考試組織者和考點的疫情防控規定,並嚴格遵照執行。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檢查口罩佩戴情況、出示符合測試區域的衛生編碼、測量體溫等。

(2)不戴口罩,考區衛生碼不是綠色,體溫高於37.3?任何人不得進入考場。考試全程必須戴口罩(入場身份驗證除外)。

(3)如果考生在考試當天出現發熱、咳嗽、流鼻涕、咽痛等癥狀,考點有權拒絕考生入場。

(4)請確保參考前14天內無在國外和國內有疫情的非低風險地區居住史,居住社區無疫情發生,無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史。

(5)考試當天須攜帶《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14天考生健康狀況檢查表》,進入考點時須填寫並簽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考生承諾及檢查記錄表》。離開時,請在離開前將14天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的草稿紙、準考證和考生健康狀況體檢表交至監考老師處。

(6)考生應聽從考場現場工作人員的引導入座,準考證將取消固定座位號。

(七)因疫情防控形勢變化、考點突然封閉管理等原因無法進行考試的,請考生予以理解和配合,考試主辦方將在考試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全額退費。

二、考試時間

(壹)初級資格考試時間:

65438+10月24日:

9:00-11:00銀行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和銀行專業實務的風險管理科目。

13:00-15:00銀行法律法規及綜合能力和銀行專業實務的企業信用科目

16:00-18:00銀行專業實務個人理財科目

65438+10月25日:

9:00-11:00個人理財科目銀行法律法規及綜合能力和銀行專業實務

13:00-15:00銀行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銀行專業實務、銀行管理科目

16:00-18:00銀行專業實務個人理財科目和銀行專業實務個人貸款科目

具體考試時間和考點請於6月10日9:00至10月25日18:00期間登錄報名系統自行打印準考證。

三、答題方法

閉卷,機考,考試時限120分鐘。

四、試題類型

初級考試題型都是客觀題,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是非題。

五、考場紀律

(壹)考試開始前45分鐘,考生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規定考場,逐壹現場拍照(現場拍攝的照片將與報名期間上傳的照片進行比對,經核實不是本人的,不能進入考試)。考生入座後,輸入準考證號並登錄考試系統,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考試臺左上角,供監考人員核對。直到考試指令發出,考生才能開始答題。

(2)拍照進入考場後,考生如要離開考場,必須攜帶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再次進入考場時,必須向監考人員出示有效證件,再次拍照並核對身份後方可進入考場。

(3)要求考生入場時將除微積分筆外的其他物品放在考場指定位置。嚴禁攜帶其他物品入座(如手機、包、書籍、資料、筆記本、自備草稿紙、電子工具、計算器等。).如果沒有地方存放手機,必須關機,交由考場工作人員統壹管理。

(4)考試開始20分鐘後,考生停止進入考場。考生可以交卷,30分鐘後離開考場。考生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停留或交談,離開考場後不得返回考場。

(5)考生登錄考試系統後,應認真核對姓名、性別、準考證號、身份證號、考試科目和本人照片。在發放的草稿紙上填寫考生姓名和準考證號,考試結束後交草稿紙和準考證。嚴禁拿出考場統壹發放的草稿紙和準考證。

(6)嚴禁考生在草稿紙、準考證等試卷上抄寫試題,或使用電子設備拍攝試題。

(七)考生因病不能堅持考試,應向監考人員報告,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8)考生不得詢問試題含義。如果有系統性原因或者試題錯了,可以舉手問監考老師,不允許問其他考生。

(9)如考試機出現故障,考生需舉手示意由技術人員處理,但不允許監考人員或技術人員幫助操作考試界面,或解釋或提示題意。對故意關閉或重啟電腦的考生,要責令其離開考場,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

(10)考試期間需要上廁所的考生應向監考人員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允許後由工作人員陪同進出考場。再次進入考場時,應向監考人員出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再次拍照並核對身份後方可進入考場。

(十壹)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後,考生立即停止答題,向系統提交試卷,並按監考人員要求退出。

(十二)除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外,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十三)考試過程中,如有違紀違規行為,將按照《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生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對考生進行處理。

六、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生違規違紀問題

第壹條考生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其該科目當時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壹)攜帶規定以外的通訊工具、電子電器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品進入座位(如手機、書包、書籍、資料、筆記本、自備草稿紙、電子工具、計算器等。);

(二)未按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通過偷窺、竊竊私語、打手勢等方式傳遞和接收信息;

(四)違反規定閱讀參考資料的;

(五)故意損壞電子系統設施;

(六)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的;

(七)將草稿紙帶出考場;

(八)本科目考試成績無效時應當給予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條考生在考試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壹的,給予當時所有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保存期限為五年;

(壹)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的;

(二)相互傳遞草稿紙;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後,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和答案的;

(5)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如手機、電子表等。,開啟的)和指定以外的電子產品(如戴耳機、計算器等。);

(6)抄錄試題,拍攝考機;

(七)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應當認定考試各科成績無效的。

第三條考生在考試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壹的,給予當時所有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其違紀違規行為長期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

(壹)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第四條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終止其參加考試,並責令其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依照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理,視情節輕重,依照本規定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五條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成果證書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發證機構宣布證書或成果證書無效,並按本規定第二條處理。

第六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經調查認定為考試違紀違規,按具體規定處理:

(1)同壹科目試卷答案主要錯誤高度壹致或錯誤數量達到壹定比例(即相同試卷)的,由主管考試部門給予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同壹主體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的,視情況按照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處理;

(二)照片比對或他人舉報,經查實為替代品的,按第三條規定處理;

(三)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證屬實的,按具體作弊行為處理。

第七條當場發現考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核實情況,如實記錄、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當場告知記錄內容,並要求其簽字;對拒絕簽名或者惡意損毀證據材料的,兩名審查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其拒絕簽名或者惡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情況,並簽字確認。審核後提交給考試主管部門。

第八條對考生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考試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送達被依法處理的考生。被處理的考生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條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考試誠信檔案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和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職業資格證書發放和註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組織者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中記錄的相關信息,並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第十條對有本規定所列違紀違規行為並受到相應處理的,考試組織者可通報其所在單位並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同時記入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誠信管理系統。該系統是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之間共享服務的平臺,為會員單位提供查詢服務。

七、其他註意事項

建議考生在考試當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達考場。考場地址見準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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