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2019福建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辦法

2019福建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辦法

福建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校車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壹)組織制定和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規劃,確定校車運營模式,推進校車運營專業化;

(二)建立校車資助和多渠道融資機制,通過財政補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支持校車服務;

(三)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項,解決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問題;

(四)依法制定和調整學校設置規劃,合理確定學校對口劃片,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就讀;

(五)發展城鄉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路線、站點,以及校車路線、站點,為需要乘車上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六)確保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學需求的農村地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七)建立健全校車許可審查機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因生源減少確需合並學校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合並方案的制定、論證、公示和批準程序;學校合並應當先行建設,合並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四條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壹)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協調制定校車安全管理相關政策,建立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三)根據成員單位工作職能安排任務,督促責任單位加強校車安全管理,聯合開展專項檢查和執法行動;

(四)研究解決校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五)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壹)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協調機制;

(二)參與校車服務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三)建立校車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和錄入校車信息;

(四)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標考核;

(五)指導和監督學校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六)受理、發放、審核和上報校車許可證申請;

(七)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八)參與校車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九)落實校車聯席會議商定的相關任務;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壹)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二)參與校車服務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三)參與校車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四)落實校車聯席會議商定的相關任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壹)對校車許可申請提出意見;

(二)依法發放校車標牌和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三)審批、註銷校車駕駛資格,依法對校車駕駛人進行駕駛資格認證;

(四)依法查處校車和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五)定期向教育、交通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抄送校車、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

(六)每月將校車標牌的發放、變更、收回等信息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並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七)查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等違法行為;

(八)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壹)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二)參與制定校車服務計劃;

(3)合理規劃農村客運線路,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農村公路安全通行的技術條件;

(四)對校車許可申請提出意見;

(五)依法監督管理提供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企業和公共交通企業的經營活動;

(六)依法查處非法運送學生的經營活動;

(七)建立並監督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八)參與校車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九)落實校車聯席會議商定的相關任務;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市政管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本辦法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相關單位有義務開展校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九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責任。社會各界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幫助保障校車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

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設立校車運營單位,組織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市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職責,做好校園及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隱患排查工作。

第十二條因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因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

對符合安全客運條件的農村寄宿制學校和道路,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周末開通學生上下學班車,班線延伸至所有接駁客車的行政村。

第十三條專用校車依法免征車船稅。

  • 上一篇:幼兒園協議
  • 下一篇:司法考試每年都要考哪些科目?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