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管理範圍內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行為。第三條河道砂石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開采。
河道采砂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嚴格控制、規範開采、依法監管的原則。第四條河道采砂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部門間、地區間的聯動協作機制,推進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和信息化建設,將河道采砂管理納入河湖長效管理,完善河道采砂管理監督、通報、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采砂(運)船(車)的管理,依法查處證照不全、非法停靠碼頭、非法運輸砂石的采砂(運)船(車)。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處理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非法采砂、無證駕駛船舶(車輛)、妨礙公務等治安違法犯罪行為。
船舶工業和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采砂(運)船建造和改造的管理。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制砂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制砂技術和設備,發展現代環保型砂石供應產業。第七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參與河道采砂經營活動,不得縱容、包庇河道采砂違法行為。第二章河道采砂規劃第八條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在調查論證的基礎上,按照生態環境安全、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河勢穩定的要求制定,並與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等專業規劃相銜接。
漢江丹江口大壩以下河段和東荊河河道采砂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其他河道采砂規劃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門按照省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報上壹級河道采砂主管部門批準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編制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征求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公安、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的意見,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公眾和利益相關者的意見。
經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公開,並嚴格執行;確需調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九條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砂石質量、分布和儲量、可利用砂石總量和供應量的分析;
(二)采砂影響分析與評價;
(三)禁采區和可采區;
(四)開采期限、開采期限;
(五)年度采砂控制總量、開采範圍和開采標高;
(六)采砂船舶(機具)的種類、控制數量和開采方法;
(七)沿河臨時砂場的數量和布局;
(八)廢棄物處理和河道清理與修復;
(9)規劃實施與管理。第十條下列區域為禁采區:
(壹)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和天然林保護範圍;
(三)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航道整治工程、航道構築物(建築物)、航道配套設施、水庫樞紐、水文監測設施、水環境監測設施、涵洞、取水、排水、水電站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
(四)橋梁、碼頭、浮橋、渡口、過江電纜、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
(五)危險作業、危險河段和淺窄航道附近的區域;
(六)法律、法規禁止采砂的其他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