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湖北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湖北省律師自律組織,依法對本省律師和律師執業機構實施行業管理。
根據需要,我們可以設立分支機構。設區的市、州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市、州律師協會,負責本地區的律師行業管理。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團結帶領會員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建設和諧湖北、法治湖北提供優質法律服務,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湖北省司法廳的監督和指導,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市州律師協會接受本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職責和責任
第五條本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制定本省律師行業的發展規劃、執業規範和管理制度;
(三)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檢查和監督;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整體執業水平;
(五)制定律師繼續教育規劃和綱要,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中的繼續教育;
(六)會員日常管理、會員註冊、律師年度執業考核、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生和實習活動管理、律師事務所規範化建設的指導和檢查;
(七)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八)調解會員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九)制定和實施會員獎懲辦法;
(十)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壹)協調與有關司法、執法和行政機關的關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二)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和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三)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四)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組織律師福利事業。組織實施互助和職業責任風險保險。組織社會公益活動;
(十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六)湖北省司法廳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成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七條(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取得本省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含軍隊、公職、公司律師),均為本協會個人會員。本省範圍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各市州律師協會均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本協會會員也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第8條個人成員的權利:
(壹)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合法執業的權利;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參與管理我們的公共事務;
(四)參加協會和專業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專業研討會和經驗交流活動;
(5)享受協會福利;
(六)利用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七)通過本局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八)監督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十)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9條個人成員的義務:
(壹)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職業規範和標準;
(四)接受本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六)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七)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之間的團結;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10條集團成員的權利:
(a)參加協會組織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利用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三)監督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11條集團成員的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理事會的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六)制定和執行內部規章制度,加強對律師的管理;
(七)對實習生實施管理;
(八)律師執業活動的年度考核;
(九)組織和參加律師職業責任保險;
(十)不按規定繳納或收取會費的;
(十壹)承辦協會委托的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在章程或職業規範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按照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規範自己的行為,以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三條個人會員應當經當地律師協會註冊。
個人會員(去)異地執業並辦理轉籍手續時,(變更執業登記時必須到新執業地的律師協會)還應辦理轉籍手續,提交原註冊地律師協會出具的轉籍證明,並在轉籍地律師協會填寫轉籍登記表。
第十四條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本協會會員資格終止:
(壹)因執業機構變更而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執業的;
(二)未申請律師年審,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的;
(三)律師執業許可證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的。
終止會員資格的手續由註冊的市州律師協會辦理,並報本會備案。省級直屬律師事務所的個人入會手續,由本局或分所辦理。
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被司法行政機關註銷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註銷。
第十六條協會會員誠信服務宣言:
用忠誠、誠實和正義、奉獻和自律以及公平競爭來保護法律。
第四章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律師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律師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壹次。必要時,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第十八條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個人選舉產生,選舉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規定。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建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的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
(二)討論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律師協會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四)選舉或者罷免律師協會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監事;
(五)審議會費收支情況的報告;
(六)審議律師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職責,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任期四年。為了保持理事會的活力,每次都必須更新三分之壹的理事。
主任由律師代表大會從政治可靠、業務能力強、職業道德良好、議事能力強、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並在當地有壹定影響、執業三年以上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按照公司章程取消其董事資格。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壹)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和執行理事;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
(四)增補或更換董事和常務董事;
(五)聽取行長、副行長和執行董事的年度報告,對其履職情況進行評議;
(六)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秘書處年度會費收支報告、本協會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八)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標準、職業行為規範及相關規章制度;
(九)其他應當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協會的利益,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監督和建議。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必要時,經三分之壹以上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臨時召開理事會。第二十三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和執行理事組成。執行主任由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必要時,經會長決定或三分之壹以上執行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托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壹)組織召開省級律師代表大會;
(2)負責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四)決定本協會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設立和撤銷。任免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五)理事會提出補選和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和會長的議案;
(六)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規範、執業準則和相關規章制度並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律師協會設會長壹人,主持律師協會的全面工作,副會長若幹人,協助會長工作。
會長和副會長由理事會從執行理事中選舉產生。
會長應在省內律師中具有較高聲譽,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業務素質過硬,業績顯著,作風正派,辦案公正,熱心律師公益事業,專職執業十年以上。
總統和副總統可以連選連任,但總統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會長的職責:
(壹)主持律師協會的全面工作;
(二)代表協會進行對外交流;
(三)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代表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檢查和監督理事會決定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必要時,可委托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六)答復監事會和代表提出的問題、建議和監督意見;
(七)履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副總裁協助總裁工作,根據職責分工承擔職責。
第二十八條律師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由會長和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定期召集。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監督和落實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
總裁、副總裁和執行董事每年年底向理事會報告,並接受理事會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者罷免理事、執行理事、副會長、會長。
第三十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須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各市州律師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須報本會備案。
第六章監事會
第三十壹條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監督機構,對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監事應當從作風正派、敢於堅持原則、辦事公道、熱心律師公益事業、專職執業6年以上且無不良記錄的律師代表中選任。
監事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董事、執行董事、副總裁、行長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監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遵守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對董事、執行董事、行長、副行長、秘書長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並有權提出質詢;
(四)檢查和監督會費或其他費用收支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和會費收支進行審計;
(五)監事會可以派人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六)選舉或者罷免監事;
(七)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出監督意見;
(八)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由七名監事組成,設監事壹名。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的工作和會議,監事會主席可以列席行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
監事會會議應有五分之三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會作出決定和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五分之三以上監事通過。
第三十六條監事壹年內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監事會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由監事會決定取消其監事資格,空缺由落選的監事候選人補足。
第七章秘書處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執行機構是秘書處,負責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室的決議和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秘書處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湖北省司法廳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本組織協會的執行機構開展工作。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列席了董事會會議、執行董事會會議和總裁辦公會議。
秘書長對常設理事會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決議;
(三)制定辦事處的設立方案;
(四)制定和執行辦公室內部規章制度;
(五)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機關的關系。
第八章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專門委員會是本協會履行職責的專門機構。協會成立了律師權益保護委員會、律師執業紀律與調解委員會、律師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NPC代表和CPPCC委員聯絡委員會、宣傳聯絡委員會、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和女律師工作委員會。
常務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專門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壹人,副主任委員若幹人。
第四十條協會設立若幹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幹人。專業委員會的設立和調整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根據成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相關業務規範。
經會長辦公室批準,專業委員會可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顧問。
第四十壹條各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主席辦公室提名,常務理事會任命。
第九章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二條協會可以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為律師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對違反法律和法律規範的會員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協會將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
(二)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做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者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在律師事務所管理和促進律師事業發展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積極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受到社會好評;
(六)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會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FSC將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
(壹)違反《律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違反公司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
(三)未履行會員義務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五)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協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協會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在作出暫停或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懲戒委員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四十六條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四十七條具體獎懲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十章經濟費用
第四十八條律師協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壹)會費;
(2)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協會按照定額收取會費。鑒於省內律師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具體收取辦法和標準由常務理事會根據省內實際情況確定。但收取的總額不得超過全省律師總收入的3%。
第五十條會費按年收取,會員必須在每年三月底前繳納會費。
市州律師協會負責收取本協會的地方會費,本協會負責收取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省級會費。
對截留或拖欠省律協會費的市州律協及其會員,可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壹條各級律師協會應當加強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預算和決算,並建立會費單獨賬戶。協會的年度財務收支應提交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監督。
第五十二條會費用於下列支出:
(壹)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業務研討會和表彰會;
(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和獎懲會員;
(三)本協會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活動;開展律師國內外交流活動;
(四)協會執行機構的支出;
(五)開展國內外律師交流,開展與港澳臺律師組織的交流;
(六)出版律師刊物,宣傳律師輿論,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七)會員文化體育活動、福利事業,對有特殊困難的會員給予補貼;
(八)其他必要的費用;
第五十三條會費收支的具體管理辦法由FSC制定,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章XI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適用於本省各市州律師協會及省直屬分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由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本章程由湖北省律師協會修改。必要時,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提議,本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可以對章程作出補充規定。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中的所有數字均包含本數。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湖北省司法廳和湖北省民政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