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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農村扶貧條例(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進和規範農村扶貧工作,加快貧困地區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建設,提高貧困地區人民生活水平,縮小城鄉和區域發展差距,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活動。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是指各級人民政府通過資金、物資、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人才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扶持,幫助貧困農村科學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改善生存發展環境,提高農村貧困人口綜合素質和自我發展能力的扶持活動。第三條農村扶貧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受的發展理念,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導向、精準扶貧、因地制宜的原則,實現開發性、開放性、救濟性扶貧相結合,將農村扶貧與資源保護、生態建設相結合,增強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第四條農村扶貧工作應當將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地區作為扶貧重點地區。

貧困標準和農村扶貧範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和調整。第二章政府責任和社會參與第五條建立健全省負總責、市州領導、縣鄉落實的農村扶貧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實行農村扶貧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把農村扶貧政策落實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的重要內容。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扶貧綜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農村扶貧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建立農村扶貧項目庫,監督農村扶貧項目的實施;

(三)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財政扶貧資金分配計劃並檢查監督扶貧資金的使用;

(四)協調和監督農村扶貧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

(五)協助組織開展社會扶貧活動;

(六)承擔農村扶貧的其他相關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扶貧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扶貧納入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農村扶貧專項規劃。

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時,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扶貧專項規劃相銜接,統籌規劃,優先安排貧困地區的建設項目。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財政扶貧投入納入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

各級財政要堅持把農村扶貧開發放在首位,積極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建立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扶貧投入增長機制。省級財政扶貧投入按照國家扶貧投入的40%至50%安排。

脫貧攻堅期間,省、市(地)、相關縣(市)分別按當年地方財政收入增幅的15%追加專項扶貧預算,可統籌使用的存量資金50%以上由各級財政部門當年清理回收用於農村扶貧。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協助爭取國家機關定點幫扶和發達地區對口支援,組織實施幫扶合作項目。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關部門的扶貧對象、扶貧任務和扶貧目標,建立扶貧對口幫扶制度。有關部門要發揮各自優勢,組織資金、項目、人才、技術,對口幫扶縣(市、區)、鄉(鎮)、村發展經濟社會事業。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扶貧信息平臺,準確識別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建檔立卡,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實施動態管理。建立扶貧認定機制,確保貧困地區和人口在壹定時期內繼續享受扶貧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貧困監測和扶貧統計制度。統計部門負責貧困監測,扶貧開發部門負責扶貧項目和資金統計。有關地方、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數據和資料。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貧困地區的經濟建設,興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從事科技推廣、法律服務、人才引進、人才培訓、勞務輸出和進出口貿易等活動。

支持扶貧基金會、老區建設促進會、扶貧開發協會等組織和誌願者依法開展扶貧活動。

鼓勵社會各界和國內外人士向貧困地區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其他支持。對農村扶貧捐贈款物的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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