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的領導,制定並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協調機制和責任制度,改善道路交通條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做好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運輸、建設、規劃、城管、農業(農機)、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保險監管、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本省各機關、駐鄂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區)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履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的義務。

全體公民應當增強道路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每年的65438+10月22日是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傳日。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模範遵守和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公正文明執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為道路交通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第八條嚴格執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核準登記的機動車必須是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並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的產品。第九條嚴格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並依法辦理註銷登記。

報廢機動車回收機構應當具有合法資質。報廢機動車回收經營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報廢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編號、車輛識別代碼、發動機號和回收日期。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必須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機構定期拆解。報廢機動車回收機構不得出售報廢機動車。第十條上道路行駛的已登記機動車,應當依法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並建立檔案。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應當在具有合法資質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實行社會化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地點進行檢查、維修或者保養;機動車檢驗不得附加法定要求以外的任何條件。機動車檢測必須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檢測機構不得在收費標準之外收取任何費用。

營運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檢驗合格的項目不得重復檢驗。

嚴禁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具虛假檢驗證明和檢驗標誌。第十壹條公路客運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車輛車門或者相鄰部位噴塗經營單位名稱和核定的允許載客人數,並按照規定配備安全防範設備和急救設備。

公路客運車輛營運時,在普通公路上單程行駛400公裏以上,在高速公路上單程行駛600公裏以上的,應當配備兩名以上具有客運車輛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員。第十二條用於接送中小學生或者學齡前兒童的校車必須保持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噴塗或者放置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省教育行政部門統壹規定的校車專用標誌和標牌。校車駕駛人應當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安全駕駛經歷。第十三條公路客運車輛、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行駛記錄設備。行駛記錄設備記錄的數據是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證據。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選擇購買和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設備。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指定購買、安裝特定類型的行駛記錄設備,禁止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幹預行駛記錄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十四條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登記制度。

核準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符合國家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不符合非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不予註冊。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辦理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和車輛合格證明。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殘疾人下肢殘疾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進行登記,發放登記證、行駛證和號牌。

  • 上一篇:河北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 下一篇:2019泉州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準(全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