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等服務體系;
(三)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四)制定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統壹領導和指揮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五)將農業標準化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認證、監督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六)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培訓、宣傳和普及。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機制,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村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經營活動的宣傳、教育和引導。第五條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職責;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公益性宣傳。第六條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農產品生產經營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應當為生產經營者提供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和技術服務,引導其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行業協會可以制定和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業規範。第二章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產地第七條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管理體系,加強農產品產地環境調查、監測和評價,建立健全監測檔案。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農產品主產區、大中城市郊區、工礦企業周邊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設立監測點,監測農產品產地安全動態變化,指導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和保護。
監測點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應當經過專家論證。第八條農產品產地環境不符合產地安全標準,需要劃定特定農產品禁產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堆放或者傾倒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農業生產用水應當符合農田灌溉水質、畜禽飲用水水質等國家相關標準;生活垃圾、汙泥、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用作肥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農藥、獸藥、化肥和飼料,及時清除或者回收其包裝材料和廢棄農膜,防止農產品環境汙染。第十條縣級以上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獸藥、化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激素等農業投入品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實行農業投入品主要品種和禁止、限制使用農業投入品公告制度,組織對農業投入品的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第十壹條嚴禁銷售國家禁止的農業投入品。對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告知購買者使用範圍、用法用量。
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查驗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檢驗合格證,並留存復印件。建立購銷臺賬制度,記錄農業投入品的名稱、購買時間、來源、數量、生產企業、生產日期(批號)、產品登記證號(批準文號)、銷售時間、銷售對象、銷售數量;購銷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年。
鼓勵農業投入品連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