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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庫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水庫管理,保障水庫安全,發揮水庫綜合效益,維護水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庫,是指由擋水、排水、輸水、發電建築物,運行管理配套建築物,水文預報和通信設施設備,以及水庫中的島嶼、庫區水體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土地等組成的工程系統。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管轄的所有大、中、小(1)型和小(2)型水庫。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庫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庫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水利、能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是所轄水庫的主管部門。主管部門不明確的水庫,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和水庫功能界定。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的水庫,由建設者自行管理,但水庫的防洪調度和大壩安全必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管理和監督。國家對電力系統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跨行政區域的水庫或水庫受益地區,原則上按現行管理體制進行管理,有關地方和單位的關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第五條大、中、重點小(1)型水庫應建立管理機構,其他小型水庫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重點小(1)型水庫名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確定。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水庫大壩的安全和防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庫安全的監督管理。

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小型水庫安全主管部門的職責,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水庫出現險情時,當地人民政府必須全力組織搶險。第七條新建水庫驗收前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蓄水安全鑒定。

大壩註冊登記應當在新建水庫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進行。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庫大壩定期安全鑒定制度。第壹次安全鑒定應在水庫大壩竣工驗收後5年內進行,以後每6 ~ 10年進行壹次。遇有特大洪水、強烈地震、重大事故或影響水庫大壩運行安全的異常現象時,應組織專項安全鑒定。

大、中、小型水庫分別由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庫蓄水安全鑒定、大壩登記和大壩安全鑒定。登記和評審應當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按規定登記認定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第八條水庫主管部門和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設計、工程狀況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有利於防洪和服從水庫安全的原則,組織制定水庫調度規程。水庫調度規程按管轄權限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庫主管部門或者水庫管理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經大壩安全第壹責任人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審定,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防汛指揮機構備案。應急預案的調度和實施必須經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並報上壹級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水庫調度規程、汛期調度計劃和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壹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第九條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汛期運行計劃,不得擅自蓄水超過汛期限制水位。

對於發電水庫,防洪庫容的使用和汛限水位以上的洪水調度,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統壹指揮,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度工作。第十條水庫按照批準的水庫調度規程、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下泄時,下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警、轉移疏散、分洪等相關安全工作。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水庫溢洪道及下遊行洪河道設置障礙物降低過水能力;不得在水庫溢洪道及下遊行洪河道圍墾。水庫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水庫調度規程、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下泄洪水,造成溢洪道和行洪河道淹沒損失的,國家和有關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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