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水汙染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汙染者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汙染水環境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負有水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壹條違反水汙染防治法律、法規造成水汙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未按要求采取行政措施或者不具備行政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有行政能力的單位代為管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汙染事故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壹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二條在水汙染防治工作中,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新增水汙染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應當暫停而未暫停的;(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的;(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後不予查處的;(四)造成水環境功能惡化或者跨行政區域水汙染事故的;(五)批準違反產業政策、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項目;(六)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七)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水汙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或者執行違法的決定、命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壹)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設施,建設單位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的;(二)排汙單位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而未取得,或者未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水汙染物的。第七十四條餐飲、洗浴、洗車經營者直接向水體排放汙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至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並依法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私設暗管或者以其他方式排放水汙染物逃避監管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65438+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第七十六條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池塘養殖珍珠的,由農業(漁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河流、湖泊、水庫、運河上非法圍網養殖的,由農業(漁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清除的,由農(漁)業主管部門確定相關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反者承擔,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在河流、湖泊、水庫、河渠中,施用肥料(糞便)養殖汙染水體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被處罰後再次飼餵化肥(糞肥)的,將被處以6.5438億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發證機關吊銷養殖證。第七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堆放、貯存固體廢物和其他可能造成水汙染的汙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圍欄和警示標誌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使用,直至驗收合格,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視頻監控裝置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水汙染事故後隱瞞不報或者故意拖延不報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水汙染防治職責的部門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排汙單位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壹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排放水汙染物,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或者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關閉;對排汙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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