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資、統計、物價、質監、金融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其職權範圍內履行相關職責。第五條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年綜合能耗6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工業企業實施碳排放配額管理。
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碳排放控制義務,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第六條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由省政府確定。第七條第三方核查機構是對企業碳排放進行核查和審核的法人機構,主管部門實行備案管理。第八條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碳排放權登記制度,對碳排放配額的發放、持有、變更、交回和註銷以及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的進入進行管理,並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第九條從事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活動的部門、機構和人員,對碳排放權交易主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碳減排工作的領導。主管部門應當廣泛開展碳排放權管理的宣傳、培訓、教育和指導,認真聽取和采納企業對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定期對碳排放權管理進行評估。第二章碳排放配額分配和管理第十壹條在碳排放約束性指標範圍內,主管部門根據本省經濟增長、產業結構優化等因素,設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制定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報省政府審批。
碳排放總量包括企業初始年度碳排放配額、企業新增預留配額和政府預留配額。第十二條主管部門在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擬定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過程中,應當聽取有關機關、企業、專家和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第十三條每年6月最後壹個工作日之前,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歷史排放水平等因素,核定企業初始年度碳排放配額,並通過登記系統發布。第十四條企業新增預留配額主要用於企業新增產能和產量變化。第十五條政府預留的配額壹般不超過碳排放配額總量的10%,主要用於市場調節和價格發現。其中,用於價格發現的金額不超過政府預留額度的30%。
價格發現采用公開競價的方式,拍賣所得用於支持企業碳減排、碳市場監管、碳交易市場建設等。第十六條企業初始年度碳排放配額和企業新增預留配額實行無償分配,具體分配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條因設施增減、合並、分立、產量變化等因素,企業碳排放與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相差20%以上或者20萬噸二氧化碳以上的,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碳排放配額。第十八條符合以下條件的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可用於抵消企業碳排放:
(壹)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的;
(二)在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邊界外產生。
用於償還時,抵消比例不得超過企業初始年度碳排放配額的10%,中國認證的壹噸自願減排相當於壹噸碳排放配額。第十九條每年5月最後壹個工作日之前,企業應向主管部門返還相當於上壹年度實際排放量和/或中國核證的自願減排量(CCER)的配額。第二十條每年6月的最後壹個工作日,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交回的配額、中國認證的CCER、未交易的剩余配額和登記系統中保留的剩余配額進行註銷。第二十壹條每年7月的最後壹個工作日,主管部門應當公布企業定額還款信息。第二十二條企業對碳排放配額的分配、抵消或取消有異議的,有權向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第三章碳排放權交易第二十三條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包括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法人單位、其他組織和自願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活動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