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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為適應中國* * *黨的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工作需要,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本規定制定的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辦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風格的文件, 並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頒布法律法規,指導、布置和協商,請示和答復問題,匯報和協商。

文檔處理是指文檔的準備、處理和管理等壹系列相互關聯、有序的工作。公文的種類主要包括:

(1)分辨率。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2)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3)訂單(Orders)。適用於行政法規、規章的頒布,重大強制措施的宣布實施,軍銜的授予和晉升的批準,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獎勵。

(4)公報。適用於重要決策或重大事件的宣布。

(5)公告。適用於國內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項。

(6)通知。適用於公布在壹定範圍內應當遵守或者知道的事項。

(7)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處理方法。

(8)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下級機關要求執行和有關單位知曉或執行的事項,審批、轉發公文。

(九)通知。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通報重要情況。

(10)報告。適用於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詢問。

(十壹)請示。適用於向上級請示和批準。

(12)回復。適合回答下級機關要求的事項。

(13)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14)信。適用於非掛靠機關之間洽談工作、問答問題、請求批準、解答審批事項。

(十五)分鐘。適用於記錄會議的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向上級機關行文,應遵循以下規則:

(壹)原則上主送壹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有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得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所屬部門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征得本級黨委、政府的同意或授權;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機關。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先報告後提出傾向性意見,且原文不得轉送上級機關。

(四)請求應當是壹件事。不應包括在報告和其他非請求文件中。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的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壹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壹個上級機關。

向下級機關書面請示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壹)主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有關機關。重要行文還應抄送直接簽發機關的上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辦公廳(室)可根據本級黨委、政府的授權,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強制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強制性要求。需要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政府同意。

(三)黨委、政府部門可以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致函下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沒有達成壹致意見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書寫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壹上級機關的下級機關。

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簡便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各級黨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加強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指定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法律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七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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