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汙染是指由於某些物質進入土壤而改變土壤的化學、物理、生物等特性,影響土壤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破壞生態環境,導致土壤環境質量惡化的現象。第三條土壤汙染防治應當遵循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風險管控、綜合治理、汙染者負責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調、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環境質量負責,將土壤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土壤汙染防治政策和措施,提高土壤汙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財政投入、土地出讓收入、排汙費等。,建立土壤汙染防治專項資金,完善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開展土壤汙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政府防治土壤汙染,指導村民保護土壤環境。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土壤汙染防治科學技術的研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鼓勵土壤汙染防治產業發展,提高土壤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第六條全社會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發展綠色生產和生活方式,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土壤環境,防止土壤汙染。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媒體應當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將相關法律法規納入普法規劃,增強公眾土壤環境保護意識,擴大公眾參與土壤環境保護,引導公眾參與土壤環境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防治土壤汙染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土壤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建立土壤汙染防治綜合協調機制,由政府主要負責人召集,相關部門參加,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日常工作,研究、協調和解決土壤汙染防治中的重大問題。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防治土壤汙染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壤汙染防治規劃;
(三)組織土壤環境質量調查;
(四)建立土壤環境監測體系和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土壤環境質量信息;
(五)批準汙染土地的土壤汙染治理計劃或修復方案,並監督實施;
(六)編制土壤汙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調查處理土壤汙染事件;
(七)依法開展土壤環境保護監督執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土壤環境監測執法體系,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執法隊伍建設,組織教育培訓,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基層環境保護執法能力和水平。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產地土壤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調查、監測、評價和科學研究,以及農產品產地汙染土壤治理,承擔農產品產地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防治和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土地復墾過程中土壤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交通、水行政、林業、衛生、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土壤汙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做好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第十條實行土壤汙染防治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土壤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汙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綜合考核內容,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汙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