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權威是指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機制和整個社會規範體系中起主導作用。壹切國家和社會行為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法律是唯壹的權威。具體來說,首先,法律必須在整個社會調制機制和整個社會規範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不允許通過政策、道德習俗或其他社會規範等調整手段來沖擊或替代法律。其次,社會主體的壹切行為都應以法律為最高權威。它不僅要求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嚴格依法辦事,而且要求執政黨的行為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對於公眾來說,要自覺地認知和倡導法律,並外化為積極的實踐行為。
2.重大意義
(1)法律權威是實施法治的基本要素。美國著名啟蒙思想家潘恩指出:“在專制政府中,國王就是法律。同樣,在自由國家,法律應該是王道。”從表面意義上說,依法治國是指依法治國。本質上是壹種視法律為社會最高權威的觀念。只有樹立起巨大的權威,法律才會得到社會成員的尊重、信任和推崇,並體現在他們的行為中,從而實現從“應然”法治到“實然”法治的跨越。如果法律失去了權威,就像壹個沒有尊嚴的人,任何社會成員都可以隨意輕視、嘲笑、踐踏,甚至被壹些工具主義者玩弄。立法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將成為壹紙空文,名存實亡。當法律名存實亡,法治必然被人治所取代,建立社會主義法治的目標只能是空想。
(2)只有確立法律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最高權威,才能真正實現法治。波爾曼曾說:“在任何社會中,法律本身都促進對其自身神聖性的信仰。它以各種方式要求人們服從,既把人們置於物質的、客觀的、有限的、合理的利益之中,又向人們呼籲超越社會功利的真理、正義和信仰。也就是說,法律的神聖性是以不同於流行的世俗主義和工具主義理論的方式確立的。
3.樹立法律權威的途徑
(1)法律本身應該是壹部值得提倡的好法律。這是樹立法律權威的基本要素。古代西方國家法治的先驅亞裏士多德曾說過,法治的要素之壹是人人遵守的法律是良法。那麽,什麽是好的法律呢?壹部好的法律必須能夠充分表達民意。波爾曼認為:“除非人們認為那是他們的法律。否則,他們不會尊重法律。”只有法律充分體現了社會成員的意誌,社會成員才會對法律有高度的認同,認識到法律不是約束自己行為的羈絆,而是保護公民權利的手段,是生活中不可分割的必需品。正因為法律是自己的,公眾才會發自內心地尊重法律,法律才會真正具有權威性。
(2)提高公眾的法制觀念。良法是樹立法律權威的基礎,公眾的法律觀念是樹立法律權威的內在支撐。因為真正的法律權威只能來自人們自願的認可和敬仰。當公眾將法律規則和制度內化為壹種內在的觀念時,公眾對法律的理解就註入了理性的作用和力量,積極肯定法律的意義,自覺地承認和尊重法律的權威。這促使公眾覺醒自主意識,以強烈的主人翁意識參與法治事業。法治只有在公眾積極參與的基礎上才能真正實現。可見,公眾法治觀念對法治的實現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2)公正執法。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公正執法是樹立法律權威觀念的重要手段。為此,我們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依法行政。從我國的歷史傳統來看,行政機關往往淩駕於法律之上,以權壓法,以權廢法。從我國的現實來看,行政機關是最高權力機關,也是與公民民主權利關系最密切的機構。因此,行政機關能否依法行政是樹立法律權威的重要因素。
司法公正。正義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有力保障。公正的司法判決會讓公眾信任和尊重法律。總之,建立壹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
或者按照樹立法律權威的方式——(我感覺沒有理論深度):
1.維護法律權威,必須樹立法律是人們生活中基本行為準則的觀念。
2.維護法律權威,首先要維護憲法權威。
3.維護法律權威,必須努力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統壹和尊嚴。
4.要維護法律權威,必須樹立執法部門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