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合格供應商就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進行談判。供應商根據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終報價,采購方從談判小組提出的入圍候選人中確定入圍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單壹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向特定供應商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向符合條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詢價通知,要求供應商壹次性報出不可更改的價格,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敲定候選人中確定敲定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三條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應當優先采購國內貨物、工程和服務,支持節能環保和兩型產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四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下列貨物、工程和服務之壹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和單壹來源采購方式。購買商品時,也可以詢價購買:
(壹)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內,不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
(二)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之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不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
(三)符合公開招標標準並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的貨物和服務。
(四)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五條符合公開招標標準的貨物和服務采購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主管預算單位批準後實施。
第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計劃開展采購活動,執行政府采購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或者變更采購項目。
第七條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采購。未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市州,地方財政部門應通過公開方式選擇社會中介機構進行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外限額標準以上項目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采購或者自行組織采購。
采購人自行組織的,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實施。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代理的,應當簽訂代理協議(見附件14),並在代理協議中指定項目聯絡員具體負責非招標采購相關事宜。
第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法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組織非招標采購活動,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或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二章競爭性談判采購
第壹節選擇方法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
(壹)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新的招標無法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由於采購方不可預見的原因或采購方的延誤,投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的緊急需求。
(4)由於無法提前確定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和數量,因此無法提前計算總價。
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公開招標過程中,只有兩個供應商提交招標文件或者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報預算主管部門批準,經同級財政部門書面同意後,可以與兩個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采購要求準備談判文件,並成立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根據本款,本規則第39條、第40條、第45條和第46條規定的供應商最低人數可以是兩個。
第十條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批準競爭性談判采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壹)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基本信息。
(二)項目預算、預算批準文件或資金來源證明。
(三)申請競爭性談判采購的理由。
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
(2)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出具的關於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中是否存在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聲明。
(三)評標委員會或三名以上專家出具的投標文件無不合理條款。
第二節談判小組的成立
第十壹條競爭性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專家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競爭性談判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小組時,應出具委托書。采購人代表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的人員不得參與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符合公開招標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或者符合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競爭性談判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評標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采用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標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書面同意,可以自行選擇評標專家。對於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評標專家應包括1名法律專家。
第十二條在競爭性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成員原則上應當保持壹致。如果情況復雜,可以補充。因故不能參加後續評價活動的,可以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