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進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級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供水管理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水源的汙染防治管理;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衛生的監督管理;規劃、建設、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市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本市鼓勵研究開發和采用先進的供水節水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五條對節約用水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編制城市供水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供水專業規劃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城市供水設施建設中使用的管材、管件、設備、儀表和器具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技術標準和衛生節水規範。城市供水設施中的管道、配件因老化等原因導致水質、水壓不符合標準的,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以下簡稱供水企業)應當及時更換。所需費用應由設施所有者承擔。
第八條城市供水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消防規範配備消火栓,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供水企業負責安裝、維護和管理。城市消火栓的安裝應納入城市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維護管理費用在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列支。
第九條公共* * *供水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服從城市供水專業規劃,並按照城市建設規劃實施。
第十條公共* * *供水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後,供水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移交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第十壹條用戶* * *用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本市供水系統設計、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的要求。
本市供水系統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技術規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並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自建供水設施用戶* * *用水設施需要與公共* * *供水設施連接的,建設單位或者設施所有者應當事先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
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供水企業不得拒絕接駁申請。
供水企業未按時答復或者申請人對答復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自建供水設施、用戶* * *供水設施與公共* * *供水設施連接的,供水企業與申請人應當簽訂連接協議,約定相關建設方案、排水設施連接方式、費用、損害賠償、連接後的管理權等事項。連接協議的示範文本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供水企業應當自簽訂接駁協議之日起十日內,將接駁協議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連接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應當按照連接協議的要求進行,連接的設施應當經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自建供水設施連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不得汙染城市公共供水水質。
第三章設施維護
第十五條供水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維護公共供水設施,保證公共供水設施正常運行。
註冊水表由供水企業購買、安裝、維護和更換,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室內安裝註冊水表的,用戶應當予以保護,出現損壞、停轉、逆行、延時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告知供水企業。用戶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註冊水表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公共* * *供水設施在運行中發生水管爆裂、破裂等事故時,供水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修並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公共供水設施的搶修應當在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第十七條供水企業因工程施工、設施維修等需要停止供水的。,並應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供水企業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向用戶公布停水原因和時間。連續停止供水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水企業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用戶* * *用水設施管理單位不得中斷本單位或者住宅小區居民的用水。因工程施工、設施維護等原因確需中斷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受影響居民。連續停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未提前通知受影響的居民和用戶或者未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供水企業工作人員因抄表、檢測、設施維護等需要進入用戶住所的,應當向用戶出示有效工作證件,並說明目的、所需時間等,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自建供水設施的用戶* * *可以將供水設施移交給供水企業進行維護。具體辦法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自建供水設施和用戶用水設施已移交供水企業維護。供水企業應當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自建供水設施和用戶使用的用水設施不由供水企業維護。除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外,用戶有責任對設施進行維護,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用戶室內用水設施由用戶維護。
第二十條供水企業應當負責對用戶的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保證二次供水水質。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應符合相關清洗規範的要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相關檔案,記錄操作人員、日期、水樣檢驗等情況。,並定期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監督,定期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抽樣檢測。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辦法和清洗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壹條因需要拆除、改裝、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提供下列資料,並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壹)公共供水設施拆除、改裝、遷移申請表;
(二)相關公共供水設施管網圖紙;
(3)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施工單位應與供水企業* * *制定公共供水設施保護方案,就補償等相關事宜達成壹致後,方可進行施工作業。供水企業可以對施工作業進行監控。
第二十二條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設施的行為:
(壹)盜竊、損壞或擅自啟閉公共供水設施;
(二)堆放、掩埋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設施內傾倒垃圾、雜物;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使用消火栓的;
(4)將防雷裝置和電氣接地線連接到公共供水設施上;
(五)將輸送不同水質或者蒸汽、熱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網與公共供水設施連接;
(六)損壞、覆蓋公共供水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供水和用水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水質、水壓的標準和規範向用戶供水。
禁止通過臨時供水的方式將施工用水作為居民生活用水。本條例實施前,居民使用臨時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標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處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盜用城市供水的行為:
(壹)擅自直接從公共供水設施取水的;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開啟消火栓直接取水的;
(三)未使用註冊水表取水的;
(四)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註冊水表及設施的封條取水的;
(五)私自安裝、改裝、破壞註冊水表或者幹擾水表正常計量的;
(六)其他挪用城市供水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和用戶終端水進行水質檢測,並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供水企業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水質行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供水企業發現供水水質不能達到相關標準時,應當立即通知受影響的用戶,同時采取措施,使水質符合相關標準。供水水質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時,還應當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供水企業應當依法做好水壓測試工作,確保供水壓力不低於本市城市供水壓力標準。
供水企業應當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壓試驗數據。
第二十七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水質和水壓進行監測,並每月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所需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第二十八條供水企業應當在每年第壹季度公布水質、水壓、設施及時修復率等服務目標,以及上壹年度服務目標的實施結果。
供水企業應當每年公布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供水業務收入、支出和利潤的經營狀況。
第二十九條用戶需要變更用戶名稱或者需要供水企業暫停、終止或者恢復供水的,應當到供水企業辦理相關手續。供水企業能夠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辦理完畢。
需要供水企業供水、增加供水量、改變用水類別的用戶,應當事先向當地供水企業提出申請。供水企業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手續。
供水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申請程序、時限、需提交的材料、收費標準等事項。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供水企業不得拒絕用水申請。
第三十條供水企業與用戶應當簽訂城市供水合同。城市供水合同示範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壹條新建住宅應當按戶安裝室外註冊水表。
原住宅未按戶安裝室外註冊水表的,供水企業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改造,用戶應當予以配合,但因結構限制無法改造的除外。
註冊水表應當具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標誌或者進口計量器具檢定證書,未經依法強制檢定或者強制檢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裝使用。
第三十二條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抄收註冊水表,並根據抄收的註冊水表讀數計算用戶實際用水量。
第三十三條城市供水應當依法實行政府定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城市供水價格。
用戶申請多類別用水的,供水企業應當單獨裝表計量收費。
用戶未提前單獨申請多類別用水計量的,按高適用水價執行。因建築結構、供水設施等限制不能單獨安裝的,由供水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各類用水比例後再收費。
第三十四條用戶應當按照城市供水合同中結算和繳納水費的時間和方式繳納水費。
供水企業收取水費時,應當向用戶出具發票。
第三十五條供水企業可以委托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抄收註冊水表、收取水費和轉讓水費發票。
供水企業委托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抄錄註冊水表、收取水費、轉交水費發票的,應當向用戶公布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委托事項。受委托單位不得向用戶收取額外費用。
第三十六條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及時處理用戶投訴,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日內給用戶答復。
供水企業應當匯總用戶投訴及處理情況,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用戶對供水企業受理用水申請、水質、水壓、註冊水表準確度、水費收取和投訴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日內答復投訴人。
第五章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第三十七條本市實行節約用水。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市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切實履行相關管理職責。
第三十八條非居民用戶用水實行計劃用水與定額用水相結合的制度,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
具體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九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節約用水規劃、年度用水計劃、用戶用水定額、城市供水狀況和用戶用水情況,核定和下達非居民用戶月度用水計劃。年度用水計劃應在前壹年的65438+2月31前下達。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水平衡測試,確定用戶用水定額。
第四十條非居民用戶如需調整用水計劃指標,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壹)制定了節水計劃;
(二)節水管理和技術措施已經落實;
(三)用水量未達到水表額定流量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壹條非居民用戶實際用水量超過計劃用水量指標的,應當依法繳納超計劃用水量水費。
非居民用戶對抄取的超計劃用水量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答復。
超計劃加價收取的水費納入本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年度支出納入部門預算,專項用於城市節水。
第四十二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節水型設備和器具名錄,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提倡園林綠化、建築施工、市容環衛、洗車等行業優先使用符合標準的再生水等非傳統水資源。
酒店、餐廳、公共浴室、大型文體設施、洗車店等用戶。,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安裝再生水設施。
第四十四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節水統計制度,加強節水統計工作。
供水企業應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戶用水的相關信息。
非居民用戶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記錄和統計臺賬,加強日常用水管理,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水相關信息。
第六章安全和應急管理
第四十五條供水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條件必需的資金投入,確保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六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供水應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並及時修訂城市供水應急預案,預防和減少突發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損失。應急資金應納入政府預算。
第四十七條供水企業應當根據政府相關應急預案,依法制定本企業各類突發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裝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八條供水水源突發汙染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將水質監測數據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供水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防治汙染危害,確保供水水質符合標準。
第四十九條因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水汙染、供水設施嚴重損壞、公共安全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造成全市或者跨區、縣無法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供水控制措施,供水企業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控制措施時,應當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的基本用水。
第五十條發生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時,供水企業不依法采取應急措施或者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控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臨時接管供水企業。
實施臨時接管時,應當保護供水企業的財產,並建立相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突發、公共* * *安全事故經處置後,危及公共* * *安全的狀態消除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解除臨時接管。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壹條供水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第十條規定,公共* * *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未按時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移交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未按時將接駁協議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按時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和水壓試驗數據的;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能公布服務目標、服務目標的實施結果或者經營狀況的;
(五)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未能答復用戶投訴,或者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用戶投訴及處理情況的。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供水企業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修,影響正常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供水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依法申請連接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停止供水超過二十四小時未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的;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立即通知並采取措施使水質符合相關標準,也未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未進行相關宣傳,或者拒絕、拖延申請取水的;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未依法計量用水量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未履行相關應急職責,不采取應急措施且不配合供水調度的。
前款第(六)項所列情形導致危及公眾安全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供水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標準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供水企業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用戶用水設施建設不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用戶* * *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不符合相關清洗規範要求,或者未將相關檔案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違反第二十壹條第三款規定,未依法制定公共供水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拒絕供水企業實施監測的;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危害公共供水設施的;
(五)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水相關信息的。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建設單位擅自拆除、改建、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盜用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繳納水費。有違法所得可以計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未按照城市供水合同約定繳納水費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按日處以應繳金額1%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城市供水設施的所有者和管理單位有權對阻撓、妨礙城市供水設施維護管理或者其他損害城市供水設施的行為進行勸告和制止,並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設施損壞或者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或者警告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第十二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不按規定投訴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忽視二次供水水質,未進行定期采樣檢驗的;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規定監測和公布城市供水水質和水壓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按規定向用戶提出調整用水計劃指標申請的;
(五)發生供水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行為。
國有供水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標準,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設施,是指用於城市供水生產、輸送、供應和計量,保障城市供水正常運行的各類建築物、設備和設施,包括公共供水設施、自建供水設施和用戶用水設施。
公共供水設施是指城市自來水廠及其取水設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自建供水設施是指有關單位自行建設的為其生活、生產和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取水(系統)設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但自建供水設施用於農業、漁業、畜牧業的除外。
用戶用水設施* * *指同壹規劃紅線內兩個或兩個以上用戶使用的用水設施,包括各種給水加壓設施、儲水設施、管道、閥門等。
註冊水表是指由供水企業擁有、註冊、監督和維護的用於計量用水量的儀器。
第六十壹條本市農村非農業供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08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