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安全基礎設施投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等支撐體系建設;對國家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應當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並安排配套資金予以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支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監察員,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增強勞動者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等單位應當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加強安全生產輿論監督。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條件必需的資金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主要用於:
(壹)安全設施設備的購置、更新改造、維護和檢測;
(二)采取安全生產技術措施;
(3)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的評估、整改和監控;
(4)勞動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防治;
(五)安全教育、宣傳、培訓和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的安全生產費用。第十條礦山、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費用提取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前款所列生產經營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設立專門賬戶,專項用於安全生產,並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壹條礦山、建築施工、道路運輸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險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壹定數額的風險抵押金。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取和管理,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前款規定的生產經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可以用於本企業事故的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抵押金風險被動用於搶險、救災和事故善後處理後,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償還。企業因關閉、破產等原因終止生產經營或者轉產其他行業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應當返還企業。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安排適當資金用於預防工傷事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責任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投保。第十三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