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城市道路(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人行道、路肩、停車場、廣場、街道空間及其他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包括橋梁、涵洞、立交橋梁、人行天橋、隧道等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包括雨水管道、汙水管道、雨汙合流管道、明渠、涵洞、泵站、汙水處理廠及其他附屬設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包括不售票的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公共綠地)。第四條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並保證其設施完好。
與市政工程設施相連接的專用道路、橋涵、排水溝渠、路燈、各種沙井、檢查孔等設施,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維修,並接受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第五條市政工程設施實行統壹規劃、配套建設、歸口管理、分工負責。
市政工程設施實行有償使用的範圍和市轄區管理市政工程設施的具體職責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必須保證質量,實行保修制度。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設施技術檔案。第六條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資金可以通過政府投資、貸款、受益或其他方式籌集。
利用貸款建設的道路、橋梁、排水等大型市政工程設施,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第七條收費納入市級財政專項管理,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利用貸款建設工程設施的收費只能用於償還貸款。其他有償使用費只能用於市政工程設施的維護,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市政工程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制止和舉報損壞市政工程設施的行為,維護市政工程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城市道路、橋涵管理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涵。
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並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繳納道路占用費後,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和用途占用。
施工作業、搭建工棚、堆放物料及其他可能造成道路、橋涵損壞或堵塞排水管道、溝渠的東西,也必須同時預交。
應嚴格控制占用道路作為停車場或集貿市場。確需占用的,必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繳納道路占用費。
臨時占用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壹年。超過壹年仍需占用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並加收50%的道路占用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第十條城市道路、橋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挖掘的,持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工程施工文件,到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挖掘手續,並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繳納道路占用費和斷頭路修復費後,方可開始施工。
經市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大道”,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挖掘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並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手續。
自來水、燃氣、通訊等地下管線急需搶修,可以先斷,但必須在兩天內補辦手續。第十壹條經批準挖掘、修復城市道路、橋涵不得影響交通安全,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確需臨時封閉交通的,必須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並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後,方可施工;
(二)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標誌和防護設施,並懸掛挖掘許可證;
(3)斷頭路原則上應施工壹半,回填後再施工另壹半;
(四)主幹道路面修復工程在五日內完成,其他路面修復工程在七日內完成;
(5)回填土必須分層夯實,保證質量,不得混入垃圾等雜物;
(六)在施工中發現地下管線或文物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及時清除物體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潔。第十二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對城市橋涵定期觀測、定期檢查,加強維護並設置限載標誌。